在河北遇到试用期解除争议、准备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两组:一组说明“录用条件是什么、何时以什么方式告知”,另一组说明“考核怎么做的、结果如何形成并送达”。这两组材料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解除的限制,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条件。无论你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咨询前能说清这两组材料的有无、形成时间和签字情况,律师才能判断争议集中在“有没有录用条件”“条件是否告知”“考核能否对应条件”还是“解除程序是否说明理由”。需要先行梳理的,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
一、先确定核对对象:是解除依据问题,还是试用期约定问题
试用期纠纷常见的争点不止一个。有的争议指向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有的指向试用期期限本身是否合法,有的指向试用期工资是否低于法定标准。咨询前先分清主问题,材料才不会混在一起。
关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条包含两层内容:可用以解除的情形限于该条列明的情形,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时应当说明理由。围绕“录用条件”的争议,通常落在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文中“被证明”三个字提示,用人单位需要以材料呈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而不只是作出评价性结论。
关于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核对时把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长度并列,能直接看出是否超出对应档次。
关于工资,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涉及两个比较对象和一个底线,核对时需要同时准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材料。
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文本,公开文本可在商务部政策法规库查阅(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河北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仲裁材料要求属于另行核对的事项,本文不代为给出地方数值。
二、录用条件材料:核对“条件是否客观存在并已告知”
录用条件不是解除时临时写出的评语。咨询前可以按下面的材料逐项对照,看每一份材料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 | 岗位职责、任职要求是否在入职前形成,内容是否具体 |
| 录用通知书、录用函 | 是否写明试用期、岗位、考核要求或录用条件 |
| 劳动合同及附件 | 是否约定试用期,是否附有岗位职责或考核条款 |
| 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及签收页 | 考核规则是否已向劳动者告知,是否有签收记录 |
| 入职培训签到、培训材料 | 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是否在入职阶段说明 |
| 试用期工作目标确认书、任务分派记录 | 是否有可衡量的阶段性目标,是否经劳动者确认 |
核对的重点有三项。第一项是形成时间:录用条件是在招聘、入职时形成,还是在解除前才补充形成,两者的证明效果不同。第二项是具体程度:诸如“工作态度良好”“能胜任岗位”一类表述,难以对应可核查的事实;写明任务数量、完成时限、质量要求、客户反馈标准的内容,更容易与考核记录对应。第三项是告知痕迹:劳动者是否签收、是否参加培训、是否确认目标,这些痕迹影响“条件是否已告知”的判断。
材料不齐时,建议先列出缺项,而不是自行补写。补写材料会带来形成时间与内容真实性的新问题。
三、考核证据:按同一岗位、同一期间、同一标准并列核对
考核证据的作用,是把“不符合录用条件”从结论变成可核查的过程。建议把以下材料按时间排列:考核制度或考核办法、试用期考核表、评分记录、直属主管评价、工作成果或差错记录、客户投诉记录、培训与辅导记录、面谈记录、改进通知、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
核对时围绕同一维度展开:考核针对的岗位与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否一致;考核期间是否落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考核项目是否对应此前告知的录用条件;评分或评价是否有原始记录支撑;考核结果是否向劳动者反馈;劳动者是否有申辩或复核的记录。这几项并列比对,能看出考核结论与录用条件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也能看出解除理由的书面表述与考核记录是否衔接。
同一事项出现不同日期是正常现象,例如考核表制作日期、面谈日期、解除通知日期可能不同。核对的是这些日期能否前后衔接、各份材料指向的是否为同一岗位和同一考核周期。发现日期不一致时,建议如实标注并说明原因,不作推测性改写。
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需要单独留意。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说明理由,因此通知中理由的表述、通知的送达方式与时间,都是咨询时需要固定的材料。口头通知的情形,可以整理通知的时间、在场人员、通知内容,并保留后续沟通记录。
四、按时间线做一份材料索引,咨询时按顺序说明
建议在正式咨询前制作一份一页纸的材料索引,按“招聘发布—入职与合同签订—试用期约定—目标设定与培训—考核实施—结果反馈—解除通知—工资结算”排列,每份材料标注名称、形成日期、制作主体、是否有双方签字、原件在谁手中。这份索引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作用是让律师在有限时间内看清事实节点,避免遗漏关键材料。
咨询时可以先说明四点:你的身份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争议目前处于协商阶段还是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长度;解除通知上写的理由原文。随后再按索引说明材料情况,指出哪些材料有原件、哪些只有照片或复印件、哪些尚未取得。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在材料尚未梳理时先行确定。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河北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材料要求、具体经办窗口的操作口径,本次资料未涵盖,建议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开渠道核对。涉及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具体金额的计算,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记录和当地标准逐项核算,本文不给出具体数额结论。
如果你手上的材料集中在录用条件与考核记录两组,可以先按上文维度完成索引,再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重点说明材料形成时间、告知痕迹和考核与条件的对应关系,便于把咨询问题收敛到可核对的具体争点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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