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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邢台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费用咨询:工期顺延签认与会议纪要冲突核哪些项?

就“工期顺延签认与会议纪要冲突该核哪些项”,需要先明确材料中的两类文件各自能证明什么,再逐项比对;至于“邢台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收费标准”,本次可用于核对的资料中没有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行业指导价或任何律所报价,费用只能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含报价单)约定为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

就“工期顺延签认与会议纪要冲突该核哪些项”,需要先明确材料中的两类文件各自能证明什么,再逐项比对;至于“邢台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收费标准”,本次可用于核对的资料中没有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行业指导价或任何律所报价,费用只能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含报价单)约定为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

一、先判断冲突落在哪个法律问题上

工期顺延签认与会议纪要指向同一段工期时,冲突可能涉及两类不同后果,核对方向也不同。

其一,会议纪要是否触及招标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适用该条需要同时具备:属于招标项目、谈判发生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采用纪要等形式、内容涉及工程范围或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且该投标人中标。核对时要看纪要的形成日期与中标通知书日期、参会主体、纪要是否被双方签署确认。

**其二,顺延安排是否改变了工程款给付日期。**同一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当事人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给付日期,承包人主张自变更后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针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当事人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承包人主张自该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顺延签认若同时改写了付款时间,直接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时间界限上,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案件受理时间不同,适用规则需分别核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认单、纪要的原件、签章与送达记录因此具有独立的核对价值。

二、建议逐项比对的内容

核对项 两份文件分别记载什么 冲突时的用途
形成时间与程序节点 签认日期、纪要日期、中标通知书日期、开工与停工日期 判断纪要是否形成于确定中标人之前
签署主体与权限 签字人、印章、是否为合同约定代表或有授权文件 判断文件对哪一方有约束力
文件性质与形式 是顺延签认单、会议纪要还是补充协议,有无双方签章 决定其属于单方记录还是双方合意
所涉事项范围 是否只谈工期,还是同时涉及工程范围、价款、结算方式 涉及实质性内容时对应上述第二条
顺延事由与天数 顺延原因、起止期间、顺延天数、责任归属 两份文件天数或事由不一致处即为待解释点
与付款日期的关系 有无变更应付工程款日期、结算协议是否明确约定该日期 对应第二十一条的起算点
过程材料 监理日志、停工通知、往来函件、气象资料、送达凭证 印证哪份文件更接近实际履行情况

比对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组,避免把不同阶段、不同签署人的记载直接当作矛盾。材料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具体取舍需结合合同约定的顺延程序进一步核实。

三、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应在报价中分列。律师服务费部分,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是否包含上述文件比对与法律意见、是否包含发函与谈判、代理到哪一程序阶段、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由法院或鉴定机构收取,按实际发生与票据结算。

咨询时可携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与中标文件、工期顺延签认单原件、会议纪要原件及签到表、监理日志与往来函件、结算协议。向律所核对时,可直接询问“上述比对工作是否计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报价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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