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托合同上的署名人没有参加前期沟通时,建议先追问授权,再确认意见:先核对署名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其签署委托合同和确定代理权限的授权依据;授权关系清楚后,再让委托人本人对沟通中形成的诉讼方案、事实陈述和请求内容作出确认。前者决定这份委托合同约束谁、受托人权限到哪里,后者决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指示,两项不能互相替代。
先追问授权:谁有权签、权限到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据此,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署名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时,需要核对署名人的身份、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权文件是否覆盖签署委托合同、确定代理权限这些事项。
权限范围可对照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沟通中可以向署名人及律所确认:本次属于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授权文件记载的具体事项有哪些,实际参加沟通的律师与署名律师是否一致、如有不同是否经过委托人同意。这些核对帮助判断署名行为是否有授权基础、受托人的权限边界是否清楚。
再确认意见:受托人须按委托人指示处理
授权清楚之后,进入意见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据此可以逐项确认:前期沟通中形成的诉讼思路、事实陈述、请求金额,是否向委托人本人完整复述并取得确认;有无书面或可留存的确认记录;后续如需调整方案,是否按该条取得同意。第九百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报告处理结果。委托人可以据此要求律所说明沟通进展和已处理事项。
选择律师时的核对清单
| 核对维度 | 具体核对内容 | 对判断的用途 |
|---|---|---|
| 合同主体 | 署名人是委托人本人还是他人,署名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 判断合同约束谁、是否需要补正授权 |
| 授权范围 | 授权文件记载的事项,属于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 | 判断受托人可处理的事务边界 |
| 沟通与承办 | 实际参加沟通的律师、拟承办律师与署名律师是否一致 | 判断信息是否来自有权处理事务的人 |
| 意见确认 | 诉讼方案、事实与请求是否经委托人本人确认,有无记录 | 判断处理事务是否符合委托人指示 |
| 费用边界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别书面列明 | 明确委托范围与支出项目,具体标准以书面约定核对 |
上表各项属于建议的整理与核验方法,便于在咨询时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权限、意见和费用对应起来,不构成委托成立或效力的法定条件。
本次资料未包含诉讼代理权限的具体登记要求、北京地方性操作规则及律所收费信息,涉及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格式、诉讼代理权限的记载方式以及费用标准,需向受理法院和拟委托律所另行核对。条文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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