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侵权责任纠纷必须委托律师,是否请律师取决于案件类型、事实与证据的复杂程度、程序阶段以及你本人处理诉讼的能力;律所是否承接、由谁承办、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核对后以委托约定为准。责任比例与起诉状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同一个“比例”在起诉状里究竟指什么:它是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赔偿份额,还是事实理由中描述的事故责任划分,以及你用来对比的那份文书(对方答辩、保险核定、事故认定材料或裁判文书)针对的是否为同一主体、同一损害、同一期间。
一、先把“不一致”对应到同一事项上
比例对不上,多数情况下是两份材料说的不是同一件事。可以按下面几组逐项比对,便于把差异定位清楚:
| 核对项 | 要看什么 | 能确认什么 |
|---|---|---|
| 起诉状内部 | 诉讼请求中的责任比例、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与事实理由部分的表述是否一致 | 差异出在诉状自身,还是诉状与外部文书之间 |
| 比例来源 | 主张的比例取自事故认定材料、鉴定意见、保险条款,还是自行估算 | 这个比例是否有对应的证据支撑 |
| 对比文书 | 对方答辩、保险核定或裁判文书所处理的主体、损害项目、时间区间 | 是否针对同一侵权人、同一笔损失 |
| 数额与基数 | 比例所乘的损失总额、已付费用、保险赔付部分是否同一口径 | 比例差异是否其实只是计算基数不同 |
建议保留原件或原始来源,并注明每份文书的形成时间,这样能看出比例是随着材料补充而调整,还是两份文书自始针对不同事项。
二、比例的实体依据要能对上条文
责任比例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数字,它对应的是责任成立与责任减轻的不同规则。主张对方承担全部责任,通常要落到过错责任或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法定情形上;对方主张按较低比例承担,常见依据是被侵权人一方也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核对时可以把起诉状主张的比例与这两条对应起来看:主张的部分是否都能归入过错或法定推定过错的范畴;被要求扣减的部分,是否确实指向“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受伤的,其他参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类情形属于独立的抗辩事由,与按比例减轻责任不是同一回事,是否适用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并同时起诉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赔偿顺序为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此时比例争议还要与保险赔付范围分开核算。
三、要不要请律师,以及费用边界
从处理方式看,事实清楚、损失项目单一、对方对责任没有实质异议的案件,当事人自行起诉在实践中并不罕见;责任比例本身存在争议、涉及多个侵权主体、需要鉴定评估,或者已经进入上诉、执行阶段的,委托律师代理有助于把诉状主张、证据与责任规则对应起来。是否委托属于你的选择,不委托也不影响你依法起诉和应诉。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资料涉及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一般侵权以及网络与人格权益争议等主题,上述为业务方向介绍,未列明专项资质、接案安排或结果保证;具体案件需要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和利益冲突情况确认,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前者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与律所沟通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后者按受理机关、鉴定机构的规定缴纳。起诉状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以及由此增加的工作量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