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公司出具给个人的那份授权
公司委托律师函、落款却拟用个人名义时,咨询时先核对的是公司出具给该个人的授权文件——即公司是否授权该个人就本事项、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主张公司权利或处理公司事务的函件,以及这份授权是否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公司签名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转载页面)第二份要核的是该个人与律所之间的委托关系及授权委托书,两份文件的用途不同,核对顺序按“授权来源在前、受托执行在后”展开,比较便于把名义主体与实际权利人对应起来。
两份授权各自核对什么
公司给个人的授权。 这份文件回答的是“这个个人凭什么以自己名义处理公司的事”。核对点包括:授权人是否为函件主张权利的实际主体;代理事项是否覆盖本次纠纷和本次发函对象;权限是否包含以个人名义署名、对外送达、接收回函乃至后续协商;期限是否覆盖拟发函时间。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以个人名义行事、背后存在公司委托的情形,其对外效果与相对人是否知悉代理关系相关,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在咨询阶段直接下结论。
个人对律所的委托与授权。 这份文件回答的是“律所替谁写、以谁的名义发”。核对点同样落在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和签章几项。公司委托、个人落款时,需要确认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公司还是个人,两者与函件落款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函件内容主张公司权利、署名与授权主体彼此脱节。
基础事实材料。 合同、往来函件、付款凭证、送达地址等,用于核对函件中的事实陈述、金额与诉求是否有据,属于内容核对,不解决授权问题。
缺授权或超范围时的处理前提
如果个人未获授权、超越权限或授权已终止,依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第一百七十二条代理行为有效。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取决于授权文件、相对人知悉情况和具体往来记录,需要逐项核实,不适合仅凭“公司口头同意”推定。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到所咨询前,建议按同一事项归拢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出具给个人的授权书原件或盖章件、个人身份证件、个人与律所的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拟发函所依据的合同与往来凭证、收件人名称与送达地址。整理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上的主体名称、时间、金额和签章,看是否前后一致;这类比对只是帮助把已有事实理清,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是发函生效的前置条件。
费用方面,律师函代写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具体金额、付款方式与工作范围应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确认,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律师函代写与授权材料核验提供咨询,实际承接安排与人员以与律所确认的信息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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