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委托注意事项:风险代理与费用结构

在北京委托律师办理离婚诉讼,签约前先要弄清一件事:离婚诉讼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现行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这类案件被明确列入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范围,因此“先办案、按结果分成”“胜诉后再付大部分费用”一类安排,不在可以约定的范围内。需要核对的对象是拟签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及其收费条款,而不是口头报价或聊天记录里的…

在北京委托律师办理离婚诉讼,签约前先要弄清一件事:离婚诉讼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现行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这类案件被明确列入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范围,因此“先办案、按结果分成”“胜诉后再付大部分费用”一类安排,不在可以约定的范围内。需要核对的对象是拟签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及其收费条款,而不是口头报价或聊天记录里的承诺;核对时点是签约之前、付款之前。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合同条款的签约前核对先行沟通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离婚诉讼为什么不在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内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原文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这一项的写法是把“婚姻继承案件”整体列入禁止范围,而不是只禁止其中某几类请求。离婚诉讼的案由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落在该项所列案件之内。条文同时禁止“实行”和“变相实行”两种形态,意味着换个名称、拆成两段收费,都不能改变该事项本身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性质。

需要留意的是,该项列举的是一个并列清单,清单内各项地位相同,不存在“婚姻案件例外放行”的表述。洽谈时如果对方提出“离婚案件也可以做风险代理,只是比例低一些”,这一说法与上述条文表述不一致,建议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依据的规范名称、文号和条款。

二、“变相风险代理”要落到合同文字上核对

条文把“实行”与“变相实行”并列禁止,但本次资料没有逐项列举“变相”的具体形态。因此这一部分的核对只能回到条款文字本身,属于建议性的核对角度,不是对条款性质的认定:

第一,看付费金额是否与案件结果挂钩。约定“判决离婚另付若干”“分得房产后按比例支付”这类内容的,其付费触发点落在结果上,建议逐字摘录并与律所确认该条款的定性。

第二,看是否存在分段结构。例如一笔固定费用加一笔“成功报酬”“奖励金”“结果服务费”,两段合并后的经济效果可能与按结果付费接近。分段本身的名称不决定性质,建议把两段金额、触发条件和支付时点放在一起看。

第三,看计价基数。以争议财产金额、所得款项数额为基数计算律师费的,基数随结果变动,建议在合同中写清基数是按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判决支持的金额,还是实际到账金额。

第四,看退费与倒扣条款。约定“败诉退还部分费用”“未达目标退还”的,退费条件同样指向结果,建议与前述条款一并核对。

上述四项都只是提示核对位置。具体条款是否构成禁止范围内的安排,需要结合合同整体约定判断;本文资料不足以对某一份具体合同作出定性结论。

三、告知与提示机制:洽谈阶段可以要求看到的四项内容

同一意见第七项“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同上文件第七项)

这一项要求以醒目方式告知的四类事项中,第二类正是“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婚姻继承案件属于第四项列明的禁止范围,因此在洽谈阶段确认对方是否清楚这一边界,是一个具体可操作的切入点。可以请律所书面说明:拟委托事项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如认为不属于,依据是什么。

第七项还提到“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本次资料没有给出该上限的具体比例或分档,且离婚案件本就在禁止范围之内,不涉及按比例计算上限的问题。如果同一律所同时承接其他类型案件,相关比例上限需另行核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文本,本文不列具体数字。

四、费用结构: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分开列

本次资料只涉及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没有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计费方式或价格区间,因此本文不列任何金额或报价区间。可以明确的是费用结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分层写清,避免混同:

其一,律师服务费。计费口径需与律所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明,例如按服务阶段计费、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或按工作时间计费;采用哪一种,属于双方约定事项,不是法定统一项目。合同中宜写明各阶段的对应金额、支付时点和对应的工作内容。

其二,服务范围与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是否纳入委托,是否分别计费,建议逐项写明。拟将某一阶段纳入委托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落实到合同文字。

其三,律师服务费以外的支出。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涉及其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合并按案件结果计算。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项,写明由谁垫付、如何结算、票据如何交付。

其四,变更与解除。委托事项增加、程序变化、当事人自行撤诉或和解时的费用处理,建议在合同中预先写明,避免事后再议。

五、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合同里看什么 这一步解决什么问题
条款定性 是否出现风险代理、按结果收费、成功报酬等表述 判断是否触及第四项禁止范围
付费触发点 付款条件写的是提供服务、还是案件结果 明确付费与结果是否挂钩
计价基数 基数按主张金额、判决金额还是到账金额 避免基数口径不清引发争议
服务阶段 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列明与计费 明确委托范围边界
第三方支出 诉讼费、鉴定评估费是否单列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
诉讼权利条款 是否对上诉、撤诉、调解、和解作出限制 对照第五项表述逐字核对
变更解除 事项增加、自行和解时费用如何处理 预先约定处理方式

表中各项均为建议核对的位置,不构成必交材料清单,也不构成委托成立的条件。

六、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的几个节点

同一意见第五项“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同上文件第五项)

按原句表述,该项中关于排除或限制上诉、撤诉、调解、和解权利以及设置惩罚性赔偿的内容,限定在“风险代理合同”这一语境中。离婚案件本身不得实行风险代理,遇到合同中包含此类条款时,建议先摘录条款原文,再就是否属于风险代理安排、条款如何定性向律所书面确认,不宜自行推断后果。

另外两个节点建议留下书面痕迹:一是合同版本,签字前保留最终文本,注明签署日期;二是付款凭证与合同条款的对应关系,每一笔款项注明对应的服务阶段或费用项目,便于日后核对同一事项的金额与期间。

本文所依据的规范版本为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如洽谈中对方援引其他文件、地方规定或所称更新版本,建议另行核对其规范名称、文号与生效日期,并以书面形式留存。

综合来看,2026年在北京委托离婚诉讼律师,签约环节需要核对的核心是三条:委托事项是否被写成风险代理或变相风险代理;费用是否按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分列,并把服务阶段写清;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的条款。尚需与律所确认的材料包括合同最终文本、各阶段工作范围说明、费用项目与支付节点、第三方支出的垫付与结算方式。就上述条款的签约前核对,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准备事项;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期限、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应及时通过人民法院及公共法律服务、报警等正式渠道处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委托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