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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咨询:遗嘱见证人身份材料与录像记录不一致,咨询先核验哪些原件?

建议先核验三组原件:遗嘱及录像的原始载体、见证人的身份原件、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材料。核验的目标是把录像中记录的姓名或肖像、身份材料上的姓名与证件号码、到场时间逐项对齐,再对照《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和见证人资格的规定,判断这种不一致属于称谓差异、书写笔误,还是涉及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建议先核验三组原件:遗嘱及录像的原始载体、见证人的身份原件、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材料。核验的目标是把录像中记录的姓名或肖像、身份材料上的姓名与证件号码、到场时间逐项对齐,再对照《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和见证人资格的规定,判断这种不一致属于称谓差异、书写笔误,还是涉及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不一致本身不等于遗嘱无效,结论要回到法定要件上逐项核对。

一、先分清“不一致”出现在哪一层

同样是“对不上”,处理方向不同:姓名文字写法不同(同音字、曾用名)、录像中只出现肖像而未出现姓名、录像中自报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录像记录的年月日与遗嘱文本落款日期不同,分别需要不同的原件来对照。建议在咨询前先做一张对照表,按“录像中的表述—身份证件记载—其他书面材料记载”三列记录,标明每一处差异出现的时间点和具体片段位置,便于后续逐项核实。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用途

顺序 建议先看的原件 能核对什么
1 拍摄设备中的原始录像文件、存储卡或手机中的原始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录像是否连续、有无剪辑,记录的年、月、日与遗嘱文本是否对应同一次见证
2 遗嘱文本原件(如同时存在书面文本) 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及日期与录像是否指向同一次行为
3 见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录像中自报姓名或肖像能否与证件对应为同一人;是否存在曾用名、同音字情形
4 户口簿、婚姻登记材料、亲属关系材料及受益人名单 见证人是否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据此,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与“记录年、月、日”是两项需要分别核对的内容,身份材料与录像对不上时,应先确认录像本身是否完成了这两项记录,再确认记录指向的人与身份原件是否同一。

见证人资格则依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一条决定了第4项关系材料的用途:只有先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范围,才能判断某位见证人是否落入上述三类情形。

(以上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网站转载。)

三、核验之后的判断与咨询准备

完成上述对照后,可能出现两种需要区分的情形:一是差异仅存在于称谓或书写层面,经身份原件与录像片段比对可以对应为同一人,此时重点转向录像是否完整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二是经核实某位见证人属于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所列人员,则该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至于遗嘱形式要件是否满足、见证人数量是否仍符合“两个以上”的要求,需结合全部材料判断,不宜仅凭一处不一致直接下结论。

咨询时可携带上述原件或其清晰照片、录像原始载体及对照表,说明差异出现的具体位置。核验材料、出具书面分析意见、代为调取相关档案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现有资料未列统一价目,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设有婚姻继承业务方向,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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