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准备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咨询,而伤残材料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时,建议先做一件事:把伤残鉴定材料和病历按“同一伤情、同一诊疗过程”逐项比对,整理出差异清单,连同原件、复印件和补充材料一起带去咨询。精神损害赔偿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伤残材料与病历的对应关系,直接影响律师判断伤情基础、伤残等级依据和赔偿项目范围。整理时以如实说明差异为原则,不建议自行涂改、抽取或重做任何一份材料。
一、先把两套材料固定下来,按同一事项比对
建议准备伤残方面的材料:伤残鉴定意见书(含鉴定机构、鉴定时间、鉴定依据的送检材料、伤残等级)、鉴定时的检查记录,以及后续复查材料。病历方面可以准备: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影像检查报告及片子。
比对时围绕同一维度逐项核对:受伤部位与诊断名称是否一致;治疗经过、手术方式和出院情况是否衔接;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情与病历记载是否指向同一部位、同一后果;鉴定意见书写明的送检病历与实际病历是否同一份、同一期间。可以制作一张差异表,左列写伤残材料内容,右列写病历内容,注明各自页码和形成时间,差异处用一句话说明“待核实”。这份表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快速定位问题,不替代原件,也不作为对任何一方的结论。
二、可以补充的材料及其用途
病历记载与伤残材料不一致,常见原因是材料形成时间不同、诊疗机构不同或鉴定所依据的病历不完整。建议补充:全部就诊机构的病历复印件、影像原片或电子影像、后续治疗和复查记录、医疗费票据;如做过多次鉴定,各次鉴定意见书一并带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等基础材料也建议备齐。
这些材料分别用于核对三件事:伤情是否连续治疗、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完整、伤残等级与病历记载的伤情是否能够对应。对于时间差,例如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后作出、病历记载的是治疗中期情况,建议在差异表中单独注明形成时间,供律师判断差异是否属于正常诊疗过程。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能否补充鉴定,属于需要结合鉴定程序和病历原件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咨询时可作为问题提出。
三、咨询时说明事实,法律依据这样对应
咨询时可以直接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就诊医院和期间、伤残等级、伤残材料与病历具体哪几处不一致、是否已做过重新鉴定或补充说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伤残情况属于人身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伤情、伤残等级和实际影响判断。
赔偿项目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伤残材料与病历的比对,服务于伤残等级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事实基础核对。
以上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网站转载)。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是否将材料梳理、鉴定事项核对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形成书面约定;鉴定机构收费以实际委托的鉴定机构告知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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