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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法律文书代写咨询:两版诉状请求不同,证据目录应如何逐项对应?

两版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时,证据目录宜以 拟最终提交的那一版诉状 为基准逐项对应,同时保留一份两份诉状的请求对照说明,供自己和代理律师复核。适用的阶段是起诉材料准备与递交前;需要核对的对象有三类:最终确定的请求项及其编号、每一项请求指向的证据及原件来源、请求中出现的金额与期间是否与证据记载一致。

先锁定拟提交的诉状版本,再重排证据目录

两版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时,证据目录宜以拟最终提交的那一版诉状为基准逐项对应,同时保留一份两份诉状的请求对照说明,供自己和代理律师复核。适用的阶段是起诉材料准备与递交前;需要核对的对象有三类:最终确定的请求项及其编号、每一项请求指向的证据及原件来源、请求中出现的金额与期间是否与证据记载一致。以下对照与编号方法属于文书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必交材料清单。

一、先把两版请求做成对照表

建议按请求项逐条并列两版内容,标注四种差异:新增请求、删除请求、表述调整(如请求金额、履行期间、责任主体变化)、顺序调整。对照完成后,以拟提交版本为准给每项请求编上固定序号,后续证据目录中的“对应请求项”一律引用这套序号,避免沿用旧版编号造成错位。

被删除的请求所对应的证据,建议单独归入“备用材料”并注明原对应请求项,不直接混入正式目录;这样目录与最终请求保持对应,同时保留材料来源线索,便于后续核实是否需要另行主张。请求金额发生变化的,证据中记载的数额、时间应与最终请求逐处比对,出现不一致的,建议在目录备注中写明差异原因并进一步核实。

二、逐项对应表的建议字段

建议每份证据记录四项信息:证据序号与名称、原件或原始载体来源、对应请求项序号、证明对象(一句话写明该证据能证明什么)。

同一份证据支撑多项请求的,在对应栏并列填写多个请求序号,不重复编号列示;同一项请求需要多份证据的,按时间或形成逻辑排序,共同指向同一证明对象。排查时可以从两个方向核对:每项请求能否在目录中找到至少一项对应证据;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能否落到某一项具体请求上。找不到对应关系的,标注缺项并补充核实,不在目录中留下空白对应栏。

合同、转账凭证、往来函件、送达记录等材料,建议核对同一事项下的主体名称、时间、金额是否前后一致;不同程序阶段的日期本身可以不同,核对重点是同一份证据内部及与所对应请求之间的一致性。

三、代写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法律文书代写通常围绕诉状、证据目录及说明性文书展开。两版请求比对、目录重排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清单为准。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禁止以向司法人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诉讼费用本身则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咨询前建议准备:两版诉状文本、现有证据目录、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缴费凭证与书面收费清单。核对时逐项确认服务项目对应哪份文书、代付费用是否有凭证,与收费清单逐条比对即可。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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