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准备委托律师时,应先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第一核对对象。补偿方案的公布日期在程序上位于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方案要先经过拟定、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因此,方案公布日期早于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本身并不必然说明程序有瑕疵。真正决定评估时点、补偿底线和权利告知期限的起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为什么先核对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时关联三项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基准日,以及公告中应当载明的复议、诉讼权利告知。委托时先确定该日期,才能判断评估报告采用的时点是否对应、补偿口径以哪一天的市场状况为参照、后续权利主张的期限从何时起算。核对对象包括公告原件或张贴照片、发布机关与盖章、公告载明的补偿方案文本及权利告知事项。
二、补偿方案公布日期要核对的内容
条例第十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要求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此,方案公布日期要结合三项材料看:首次公布的时间与载体、征求意见是否届满30日、修改后的方案是否再次公布。
两份日期不一致时,可以按同一项目、同一征收范围比对:方案首次公布日、征求意见截止日、修改情况公布日、征收决定公告日之间的先后顺序。若方案公布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或公告所载方案与征求意见后的修改文本不一致,才涉及程序顺序的进一步核查。补偿方案公布日与征收决定公告日分属不同程序阶段,两者不同本身不构成矛盾。
三、委托前可整理的材料与委托范围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与律师沟通:
| 核对项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程序起点 | 征收决定公告原件、张贴照片、政府网站截图 | 公告日期、发布主体、是否载明补偿方案与复议诉讼权利 |
| 方案阶段 | 补偿方案首次公布文本、征求意见公告、修改后公布文本 | 征求意见是否满30日、方案文本是否前后一致 |
| 补偿依据 | 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 | 评估时点是否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补偿口径 |
| 权属与面积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材料 | 评估对象是否全面、客观 |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前者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为准;调查取证、评估复核等事项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上述依据为全国性规定。西安市地方性实施细则、具体项目的公告发布载体与查询渠道,需按项目所在区县的实际材料另行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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