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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宁晋县家暴维权律师:施暴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保护令申请先核哪份送达地址材料?

先核能够指向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那份地址材料,再核申请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发生地的材料。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列出的管辖连接点是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发生地;户籍地并未单独列为管辖依据…

先核能够指向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那份地址材料,再核申请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发生地的材料。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列出的管辖连接点是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发生地;户籍地并未单独列为管辖依据。施暴人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户籍材料主要用于核对身份信息和备用送达线索,经常居住地材料才直接对应“被申请人居住地”这一管辖连接点。

一、两类地址材料核对的事实不同

以下比较针对同一问题,即各自能支撑哪一项管辖事实、对送达有何帮助;以下比较只是整理材料的建议,并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 能核对的事实 对管辖与送达的作用
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材料(如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社区或物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等) 施暴人实际、连续居住的地点 对应“被申请人居住地”,据此确定可选的基层法院;同时可作为向该地址送达的线索
被申请人户籍材料 被申请人姓名、身份信息、户籍地址 满足“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身份核对需要;户籍地址可作为备用送达线索
申请人现居住地材料 申请人目前居住的地点 对应“申请人居住地”,增加一个可选受理法院
家庭暴力发生地材料(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暴力行为发生的地点 对应“家庭暴力发生地”,增加一个可选受理法院;同时可用于证明家庭暴力事实

建议先固定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再回头核对户籍地址与经常居住地是否确实不一致。两者不一致时,把经常居住地材料放在申请材料的显著位置,并附一段简短说明,写明拟选择的受理法院及对应连接点;户籍地址则写入被申请人信息栏和送达地址备选栏。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材料同步备齐,便于在管辖法院之间作比较选择。

二、申请本身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地址材料解决的是第一项和管辖问题,第二项、第三项仍需请求事项说明和暴力事实证据支撑。

程序上,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三、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具体格式、提交时点以及法院对居住地证明材料的采信口径,现行资料未涉及,建议在递交前向拟受理的基层法院立案窗口核实。地址材料只能解决管辖和送达线索问题,能否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仍需结合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根据该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如情况紧急,可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妇联、村(居)委会求助。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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