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解除程序中的通知送达与工会程序,重点在两条线:一是解除意思表示是否在解除前送达劳动者、送达对象和时间能否与原件对应;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前,是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在秦皇岛准备此类劳动争议咨询材料,可以先按这两条线把解除通知、工会往来文件、送达凭证和解除后的证明手续分别归档,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分清解除类型,再决定核对哪套程序
解除程序不是一套材料通用。核实前先确认三个基本事实:解除由谁提出、依据哪一条规定、解除日是哪一天。不同解除类型对应的程序材料不同,不能把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材料混在一起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等情形,是否需履行该条所称工会程序,不能由第四十三条直接推导,应结合具体解除类型和相应条文分别核对。
如果涉及裁减人员,还要单独核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核对时要把“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分别对应到通知、会议记录、意见材料和报告回执上,不宜用一份工会通知替代全部程序材料。
工会程序核实:通知、意见、书面反馈三个动作
第四十三条包含几个可以分别核对的环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纠正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核实材料时,建议把“工会收到通知”与“工会提出意见”“用人单位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分开列项,不要只看其中一份文件。
第一,核对通知时间。第四十三条使用“事先”表述,核实重点是工会通知的形成时间与解除通知的发出、送达时间之间的先后关系。可以对照工会通知函落款日期、签收记录、解除通知落款日期和送达凭证,形成一条时间轴。仅有解除通知落款日期,不能直接说明工会程序已经完成;仅有工会签收,也不能直接说明工会意见已被研究。
第二,核对通知对象。需要确认接收通知的主体是否为该用人单位的工会,以及通知文件是否明确指向本次解除事项。若材料中同时出现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会议等不同对象,应分别标明每份材料对应的程序,避免把不同会议的签到表、纪要混同。
第三,核对通知内容。工会通知是否写明拟解除的理由、涉及人员、拟解除时间等基本信息,能否与解除通知书中的理由相互对应。若解除通知写明的理由与工会通知不一致,应把两份文件并列核对,说明差异所在,而不是预设哪一份当然有效。
第四,核对工会意见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核实材料可以包括工会复函、工会意见书、用人单位研究记录、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及签收凭证。需要区分“工会签收解除通知”与“工会提出意见”,也要区分“工会意见”与“用人单位书面反馈”,这些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
送达核实:文本、对象、时间、地址四项对应
本次资料中的法律条文没有具体规定解除通知应当采用何种送达方式,因此以下属于材料整理和核对建议,不表示某种送达方式必然有效或无效。核实送达时,可以围绕四项内容展开:送达的文本是否同一份、送达对象是否劳动者本人、送达时间与解除日的关系、送达地址的来源是否清楚。
可以收集的送达材料包括:劳动者签收单、快递面单及查询记录、电子邮件原始载体及邮件头、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记录的原始设备、公告文本及张贴记录等。对每一份材料,先确认它对应的是哪一份解除通知,再确认送达对象、送达地址和送达时间。若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后续变更记录中记载的地址不同,应把地址来源一并列出,说明各份材料形成的时间和背景。
送达核实中容易出现的偏差,是只看解除通知落款日期,不看实际送达时间;或者只保存聊天截图,不保留原始载体。建议把解除通知的文本版本、发出记录、签收记录和劳动者实际知悉的时间分别列项。若存在多份文本,应核对内容是否一致、落款是否一致、附件是否一致。送达时间与工资停发、社会保险减员、工作交接等节点也可以对照,用于说明解除日与实际履行节点之间的关系,但这些对照只作为事实整理,不直接推导程序合法或违法。
解除后的附随手续与补偿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核实解除证明的出具日期、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时间,可以与解除通知送达时间、工作交接记录相互对照。
经济补偿方面,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若干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解除、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等。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并明确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除日的确定会影响补偿计算区间的核对,因此解除通知送达时间、解除证明日期和工资支付截止时间宜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中比对。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劳动合同及变更、续订协议 | 约定的工作地点、岗位、期限、地址信息 | 不同版本分别标注形成时间 |
| 解除通知书或辞退决定 | 解除主体、理由、依据、落款日期、拟解除日 | 与工会通知、送达文本逐份对应 |
| 工会通知函及签收凭证 | 是否事先通知、通知对象、通知理由 | 通知时间与解除时间分别记录 |
| 工会复函、意见书 | 工会是否提出意见、意见内容 | 与“签收通知”区分 |
| 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及签收 | 是否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 核对反馈时间与解除时间 |
| 送达凭证 | 送达对象、地址、时间、文本一致性 | 保留快递原件、原始邮件或原始设备 |
| 考勤、工资停发、社保减员记录 | 解除日与实际履行节点 | 只作事实对照,不预设结论 |
| 裁员说明会通知、签到、纪要、报告回执 | 提前三十日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与第四十三条工会程序分别列项 |
| 解除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材料 | 出具证明及十五日内办理转移手续 | 对照第五十条逐项核对 |
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与委托边界
在秦皇岛进行劳动争议咨询准备,可以先做一页纸的程序时间表,按“解除类型—解除日—解除通知发出日—送达日—工会通知日—工会意见日—书面反馈日—解除证明出具日—社保减员日”排列,每个日期后面注明对应材料名称和原件位置。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工会程序、送达事实和解除后手续在同一时间轴上呈现,便于判断哪些节点有材料对应、哪些节点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
拟议的律师工作范围可以包括:梳理解除程序的材料目录、比对工会通知与书面反馈的对应关系、整理送达凭证与原始载体、核对解除证明和社会保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具体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对书面约定和实际发生依据。
本文涉及的程序节点和材料对应关系,仍需结合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原件、工会往来文件和送达凭证进一步核实。就秦皇岛劳动争议咨询中的材料整理范围、程序核对重点及委托方式,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商务部政策法规库等政府公开来源转载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