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还可能因财产分割、抚养费给付等事项进入执行。就“三个阶段是否分别计费”,全国层面的收费规则没有给出统一价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在廊坊咨询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时,能够真正用来确认分阶段计费的依据,是律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咨询前把这两份材料要到手,再就一审、二审、执行各自拟委托的事项逐项问清,才能把“是否分别计费、如何计费”落到具体约定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此类以核对收费条款为目的的咨询。
一、分阶段计费由律所标准与合同约定确定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载明:“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同一项还规定,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这段规则说明两点。其一,计费方式属于律所自主制定的范围,一审、二审、执行是合并报价还是分阶段单列,取决于该律所备案的标准和具体委托合同的约定,并不存在一个可以直接套用的统一答案。其二,律所定价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序中并不相同,这也是分阶段计费在实务中需要单独约定的现实原因。
二、咨询前可以核对的三个对象
第一项要核对的,是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同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据此,咨询时可以请律所出示其备案的收费标准,并对照执业场所公示内容,确认其中对一审、二审、执行是否有分项表述。廊坊属于设区的市,按上述规则,可向律所了解其收费标准在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的备案情况。
第二项要核对的,是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咨询时可以要求提供这样一份清单,重点看律师服务费一栏是否按程序阶段拆分,以及各阶段对应的服务内容写到了什么程度。
第三项要核对的,是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同一项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并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落到操作上,就是请律所把“一审包含哪些工作、二审是否另行收费、执行阶段是否另行委托”写进合同收费条款,而不是停留在口头说明。
三、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各核对什么
三个阶段的核对维度可以统一为:拟委托事项、计费方式、与前一阶段的关系、需要写入合同的内容。下表用于说明核对方向,具体内容以律所备案标准和双方约定为准。
| 程序阶段 | 拟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计费方式需问清的内容 | 建议写入合同的内容 |
|---|---|---|---|
| 一审 | 立案、举证、开庭、调解、判决送达后的释明等 | 一审费用是否包含调解、是否包含多次开庭、是否包含财产保全申请 | 一审服务范围、费用金额或计算方式、付款节点 |
| 二审 | 上诉状起草、二审举证、开庭、调解 | 二审是单独立项收费,还是包含在一审报价内;一审由同一律所承办时如何衔接 | 二审是否另行委托、另行计费的标准 |
| 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财产线索提交、执行异议等 | 执行是否作为独立委托事项、按件还是按标的、是否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 执行的委托起点、费用标准、与一审二审的关系 |
需要说明的是,表格中的事项属于拟议委托范围,能否纳入、如何计费,资料并未给出统一规定,应与律所协商确定。咨询时可以把三个阶段分别列成清单,逐项请律所标注“包含”“另计”或“不包含”,这样比笼统问一句“二审要不要另收费”更容易得到可核对的结果。
四、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与诉讼费
确认分阶段计费时,容易混淆的是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放在一起比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项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诉讼费本身则另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离婚诉讼中交纳的诉讼费属于这一范围,与律师服务费是两个项目。咨询时可以把费用分成三栏记录: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分别对应不同的收取主体和凭证要求,避免把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谈“打包价”。
五、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核对顺序上,建议先看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形成对分项结构的初步印象;再索取收费清单,确认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是否分列;最后落到合同收费条款,把一审、二审、执行的边界写清楚。这个顺序的作用是让口头沟通有可对照的书面依据,属于整理建议,并非法定程序要求。
常见误区有三个。其一,把不同律所的口头报价直接横向比较,而未核对各自对应的服务范围是否一致,一审包含开庭次数、是否包含调解,都会影响可比性。其二,只问总价不问阶段,导致二审启动后才发现需要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另行计费。其三,把诉讼费、鉴定费计入律师服务费预期,实际缴纳时产生落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代付费用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咨询时可以一并询问凭证的提供方式。
结语
廊坊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需要回到律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与书面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去确认,并在一份收费清单中把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诉讼费分开列明。咨询前可以准备三样东西:拟委托事项清单、希望核对的阶段划分、以及需要律所书面确认的问题。对于尚需核对的备案标准、合同条款表述和代付凭证安排,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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