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需要哪些材料?送达回证保存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核心材料是一份写清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的书面复核申请;送达回证通常不作为法条列明的申请材料,但它关系到三日申请期从哪一天起算,建议与认定书一并妥善保存。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核心材料是一份写清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的书面复核申请;送达回证通常不作为法条列明的申请材料,但它关系到三日申请期从哪一天起算,建议与认定书一并妥善保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准备材料前,可以先核对认定书编号、送达日期、办案单位名称和异议点;如对期限起算或材料分组有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做初步咨询准备。

一、先核对期限:送达回证决定三日从哪天起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条规定里,期限起点是“送达之日”,不是认定书上的作出日期,也不是当事人实际看到认定书内容的日期。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签收信息等材料,作用就是固定这个起点。建议在收到认定书时,记录签收日期,保留能够反映送达日期的凭证;如果签收材料由办案单位收回,可以询问能否复印、拍照或通过办案单位查询送达记录,具体以办案单位的送达记录为准。送达方式不同,凭证形式也不同,建议按实际送达方式留存对应记录。

期限计算还要注意工作日规则。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条文中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三日申请期按工作日计算,但具体截止日仍建议与受理机关核对,避免因起算日理解不同而错过期限。

二、复核申请写什么:请求、理由、主要证据

第七十一条明确要求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这三个部分可以分开整理:

第一,复核请求。请求应当指向具体认定内容,例如对责任划分、事实认定或程序问题提出撤销或变更请求。请求写得具体,受理机关才能对应审查。

第二,理由。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整理理由时,可以按这三项审查内容分组,把事实异议、证据异议、法律适用异议、责任划分异议和程序异议分别写明。

第三,主要证据。证据应当与理由对应。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准备复核申请前,可以先查阅、复制案卷中的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检验鉴定意见等材料,再围绕异议点整理证据目录。自己持有的行车记录、现场照片、医疗材料、车辆维修记录等,也可以按异议点归类。具体哪些材料需要附送,建议向受理复核的机关确认。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认定书时,可以逐项比对这些内容,找出表述不清、证据未列明或责任分析与证据不对应的部分,再写入复核理由。

三、递交路径:原办案单位或上一级复核部门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递交路径: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两条路径对应不同的材料流转方式。选择通过原办案单位递交的,建议保留递交回执、收件记录或邮寄单据;选择直接向上一级复核部门递交的,建议保留收件凭证。这些凭证可以帮助核对移送时间、受理时间和后续审查期限,但它们是整理和核对用的记录,是否属于受理机关要求的材料,以受理机关告知为准。

四、审查与结论:三十日、书面审查为原则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前述三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准备材料时,可以把希望办案机关重点核对的事实和证据写在申请中,便于书面审查时对应查阅。

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几种程序衔接情形: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这些情形各有条件,材料准备时可以同步核对事故是否已进入诉讼或其他程序,并向受理机关说明已知情况。

复核结论如果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重新作出认定后,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收到重新作出的认定书后,同样建议保存送达凭证,核对新的认定内容和送达日期。

五、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建议准备或留存的内容 能核对什么
事故认定书 原件及复印件,记录编号、作出日期、办案单位 复核对象、作出主体和认定内容
送达凭证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签收信息等,按实际送达方式留存 三日申请期的起算日期
书面复核申请 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是否符合第七十一条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身份材料 身份证明;由他人代为递交的,准备授权材料并向受理机关确认要求 申请主体和递交主体
证据材料 与异议点对应的照片、行车记录、监控材料、证人材料、检验鉴定意见、医疗材料等,以实际持有和案卷查阅结果为准 支撑复核理由
递交凭证 收件回执、邮寄单据、提交记录 递交日期、移送和受理时间核对
后续文书 复核结论、重新作出的认定书及送达凭证 复核结果和后续程序衔接

这张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法条明确要求的是书面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其余材料用于核对主体、期限、事实和程序,具体提交范围建议向受理复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六、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复核审查的对象是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调查认定程序,不是重新做一次事故鉴定,也不等同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前应当把请求和理由集中写清。复核期间撤回申请的,按第七十五条规定终止复核;一方当事人就事故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况告知法院,这一规定并不表示复核自动终止,具体程序衔接以办案机关告知为准。

送达回证保存的意义在于固定期限起点,不在于替代复核申请。认定书、送达凭证、复核申请和证据材料可以按“认定书—送达—申请—证据—递交—结论”的顺序归档,同一份材料记录同一事故、同一办案单位和同一送达日期,方便后续核对。

本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整理,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北京地区具体递交窗口、预约方式和材料接收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作出认定的办案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若需协助整理复核申请、证据目录和送达凭证,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协商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交通事故人伤赔偿计算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