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家口下花园区咨询家暴维权,“庇护”与离婚诉讼的联动通常落在两个可以操作的节点上:一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二是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固定下来,用于后续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能否申请、向哪家法院申请、现有材料是否够用,需要按个案逐项核对;律师咨询费属于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的范围,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不由律师服务费覆盖。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整理阶段先行沟通。
一、“庇护”在法律程序中的落点: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这一界定把殴打、捆绑等身体侵害与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并列,意味着整理材料时,除伤情照片、病历外,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通讯记录同样在核对范围内。
申请主体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同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请;在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由条文逐项列明,实务中由哪一主体代为提出,需要结合当事人自身情况和材料准备情况判断。
法院作出保护令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七条列明三项:“(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同法第二十七条)三项条件需要同时对应:被申请人要明确到具体身份,请求内容要具体,还要有能够说明遭受家暴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的材料。准备咨询时,可以先围绕这三项分别归拢材料,看哪一项还缺少支撑。
管辖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法第二十五条)放到下花园区的情境中,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被申请人的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位于下花园区,按照该条,下花园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具有管辖权。这是管辖连接点的判断,不涉及对具体案件结果的预判。申请形式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同法第二十六条)
临时庇护场所的入住对接、临时安置的具体办理等安排,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当地妇联、民政部门以及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核实办理口径,再决定与保护令申请如何衔接。
二、与离婚诉讼的联动,核心在证据
两个程序的连接点主要在证据。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同法第二十条)该条列举的是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涉及家庭暴力事实认定时,这些材料属于法院可以据以认定的证据类型。保护令程序中形成的裁定文书,同样是法院作出的文书,可以一并归入材料。
第十三条提供了另一条求助与记录路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同法第十三条)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投诉或者求助形成的记录,与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在时间上可以相互印证,建议按同一事项的主体、发生时间、材料来源分别归组,避免不同来源的材料混在一起难以对照。
从材料固定的角度看,及时报警、就医、向上述单位求助,有助于形成时间顺序相对完整的记录;离婚诉讼的提起时间与保护令申请时间属于不同程序节点,分别整理即可。
三、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下面这份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让咨询时能够把事实讲清楚、把材料对应上。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 申请主体身份、居住地连接点、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 核对姓名、证件号与现居住地址是否一致 |
|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告诫书 | 第二十条列举的认定依据类型 | 按报警时间排序,记下受理单位与联系方式 |
| 伤情鉴定意见、病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 身体侵害的事实与时间 | 照片保留原始文件,注明拍摄时间 |
| 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投诉求助的记录 | 第十三条渠道的处理情况 | 记录接待单位、时间与处理结果 |
| 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 威胁、恐吓等精神侵害情形 | 保留原始载体,不做剪辑拼接 |
| 财产、子女相关材料 | 离婚诉讼中可能涉及的事项 | 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
表格中“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一项,涉及的是委托事项的安排,不是程序前提。材料准备到什么程度可以启动咨询,取决于当事人希望解决的具体问题。
四、律师咨询费:哪些可以协商,哪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收费依据方面,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关收费意见要求,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这意味着家暴维权咨询的具体金额没有统一的全国标准,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协商收费的边界,同一收费意见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同上)咨询时可以据此核对:报价是否书面列明,服务范围是否写清,是否存在以“疏通关系”为名的额外收费。
费用边界上,该意见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上)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代付性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离婚诉讼代理、单次咨询可以分别作为拟议委托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五、下花园区咨询时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确认管辖与紧迫程度:居住地或者家暴发生地是否在下花园区,是否属于面临现实危险、需要尽快申请保护令的情形。再对照第二十七条三项条件,看被申请人、具体请求、事实材料各缺什么。之后确认委托范围与费用,把咨询、保护令申请、离婚诉讼代理分别写清。最后按时间线复核材料,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来源、数额前后对应。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是临时庇护场所的具体对接方式、管辖法院的立案材料要求以及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与委托条件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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