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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家暴维权律师线上咨询:告诫书与伤情照片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明作用

在离婚诉讼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与当事人自行拍摄的伤情照片,在证明路径上分工不同: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制作并送达的法律文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明确列举、人民法院可以用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之一;伤情照片由当事人自行固定,该条列举的证据类型中并没有出现照片,它的作用体现在与出警记录、就诊病历、伤情…

在离婚诉讼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与当事人自行拍摄的伤情照片,在证明路径上分工不同: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制作并送达的法律文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明确列举、人民法院可以用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之一;伤情照片由当事人自行固定,该条列举的证据类型中并没有出现照片,它的作用体现在与出警记录、就诊病历、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相互衔接、彼此印证。线上咨询可以围绕这两类材料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记载内容和相互对应关系做初步梳理,判断现有材料能够支持到哪一步、还缺什么。人在天津、手上已有告诫书或保存了伤情照片、正准备进入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先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材料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委托。

一、第二十条的完整表述与“可以”的分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这段表述有三处值得留意。

第一,条文列举的是“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告诫书在列举之内,伤情照片不在列举之内。“等”字说明列举没有封闭,但法律直接点名的证据与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材料,在庭审中的审查方式确实存在差别,前者有明确的制作主体和格式要求,后者更多依赖与其他材料的对应关系。

第二,条文用的是“可以”。法院对是否采信、采信到何种程度有裁量空间,材料齐备也不等于事实必然被认定,材料有欠缺也不等于必然不被认定。

第三,认定对象是“家庭暴力事实”。这一事实的认定,是离婚诉讼中相关主张的事实基础;至于具体请求权基础、举证责任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需要结合其他规范另行核对,不宜由本条直接推出。

二、告诫书:谁出具、写了什么、核对什么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上版本与出处)

据此可以拆出四层信息。

出具主体是公安机关。适用前提是“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理方式是“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两者并列,出具告诫书并非该情形下唯一的处理结果。内容上应当包括三项: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对离婚诉讼而言,告诫书可以指向的是:公安机关曾就某一次报警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记载了当时认定的事实陈述,同时向加害人作出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要求。需要注意它的边界:告诫书对应的前提恰恰是“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从告诫书本身推不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或者刑事犯罪;它记载的是公安机关处理时的认知,不能替代伤情鉴定对伤害程度的判断。

准备材料时建议核对:出具机关名称与印章、文书编号、出具日期、被告诫人的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与离婚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一致、事实陈述所记的时间地点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能否吻合、送达与签收记录是否留存。这些核对不改变文书的性质,作用在于确认它与本案的关联性,避免出现姓名同音不同字、日期对不上而需要另行说明的情况。

三、伤情照片:靠什么被采信

第二十条没有把照片列入,因此伤情照片在庭审中走的是一条印证路径:它需要与在列举之内的材料形成呼应,才能对事实认定产生实际影响。

建议围绕以下几点整理:

  • 拍摄时间。保留手机原始文件及其拍摄时间信息,不要只留打印件或反复转发后的压缩件;如当时另有报警、就诊,照片时间与报警时间、挂号与就诊时间能否衔接,是判断连续性的关键。
  • 画面内容。是否连续拍摄、是否包含可识别部位、是否有能反映拍摄日期的参照物、是否存在明显后期处理痕迹。
  • 与书证的对应。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检查报告上记载的伤情部位与描述,能否与照片相互对应;伤情鉴定意见属于第二十条列举的证据,照片可以作为申请鉴定或配合鉴定时的基础材料。
  • 第三方佐证。当时在场的家属、邻居、同事的证言,单元门口或电梯的监控,报警回执与出警记录,都可以补强照片所反映的事实。

以上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上的建议,并非法定要件,也不改变法院对证据的裁量。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照片本身清晰,但与报警、就诊的时间对不上,或者只有受伤部位的特写而没有能确认拍摄时间的原始载体,导致证明效果被削弱。线上沟通时可以先把这几项对齐,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取证。

四、线上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建议核对的内容 与证明的关系
告诫书 出具机关、文号、日期、被告诫人身份信息、事实陈述内容、送达签收 属第二十条列举的证据,指向公安机关的处理与事实记载
伤情照片 原始载体、拍摄时间、连续性、与就诊日期的衔接、画面可识别度 不在列举之列,通过与其他材料印证发挥作用
出警记录 报警时间、出警单位、处理经过与结果 属第二十条列举的证据
病历与鉴定意见 就诊时间、伤情描述、鉴定机构与结论 鉴定意见属第二十条列举的证据,病历可与照片对应
其他辅助材料 报警回执、证人联系方式、聊天记录、监控线索 用于补强上述材料之间的衔接

表格中的“建议核对”是整理思路,不是提交材料的前置条件,也不构成法定顺序。先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段把材料归拢,通常比逐份单独看更容易发现时间断点。

五、咨询与委托的费用边界

涉及线上咨询和后续委托,费用上可以把握两条线索。

一条是收费如何确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第一项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意味着不同律所、不同事项的报价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现象,不宜套用统一的“当地标准”。

另一条是哪些钱归哪一类。同一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当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

落到操作上,建议在书面约定中写清楚:线上咨询按次还是按小时计费、材料梳理是否包含在咨询范围内、后续如进入诉讼,代理阶段与对应费用如何安排、哪些支出属于代付费用。涉及房产等财产分割的内容,属于另一个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与家暴事实的材料梳理混在一起报价。

六、紧急情形先走公共渠道

如果正在遭受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报警与求助应当放在最前面。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这些渠道与商业咨询并行,不因是否委托律师而改变。

告诫书与伤情照片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发挥作用,取决于制作主体是否清楚、时间能否衔接、内容与其他材料是否对得上,以及这些材料与本案当事人、本案事实的关联性能否说明。围绕天津的离婚诉讼准备,手上有这两类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先按上文清单把时间线梳理一遍,再就尚需核对的文书信息、取证方向和委托范围,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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