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发生涉及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后,需要固定的证据可以分成两层:一层是公安交管部门在事故认定阶段形成并依法送达的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及成因分析、送达和签收记录,以及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另一层是当事人自行留存的现场、车辆、医疗和保险材料。保险拒赔风险的应对,建立在第一层材料是否完整、第二层材料能否与保单条款和拒赔理由对应之上;无证驾驶在具体保险合同中产生何种后果,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法律法规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就核对顺序做咨询准备。
事故认定阶段先形成哪些材料
事故处理有明确的程序节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条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这意味着,证据清单的第一组材料应当围绕“认定书是否已经制作、依据了哪些检验鉴定、何时送达”来整理。事故认定书本身不是简单的一张责任结论,第六十四条要求它载明五项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还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时,可以逐项看这五部分是否都有对应内容,尤其是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第四项“过错及责任”,它们直接关系到后续与保险公司核对事实时的表述基础。
如果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因此,材料清单中要区分“事故认定书”和“事故证明”两种文书形式,不能把事故证明等同于责任认定书。
证据清单:材料、能核对的内容与注意点
下表按事故处理阶段和材料用途分组,所列“建议留存”属于整理方法,不是法定义务。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注意点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过错及责任;制作机关和日期 | 对照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逐项检查;查看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 |
|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在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 与认定书区分使用;查看送达记录和权利告知内容 |
| 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 | 认定书是否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何时收到 | 送达日期关系到后续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起算,建议单独记录 |
| 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 | 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 | 第六十五条允许查阅、复制、摘录,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复制的材料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 车辆技术状况、速度、痕迹、伤情等专门性问题 | 与第六十二条“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的时间节点对应核对 |
| 公开调查证据的记录 | 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伤人事故中,交管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 第六十三条要求对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予以记录;可核对是否收到通知、是否到场 |
| 自行留存的现场照片、行车记录、证人联系方式 | 现场位置、车辆状态、碰撞痕迹、事发经过 | 作为事故证据的补充材料,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拍摄时间信息 |
| 保单、保险条款、拒赔通知书(如已收到) | 投保险种、保险期间、免责条款表述、拒赔理由 | 与事故认定书中的过错和责任表述对照整理,便于核对拒赔理由指向的事实 |
第六十五条的原文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这里有三项可以核对的对象:送达是否在制作后三日内、是否被告知复核调解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条文中的“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属于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核对送达日期时可以把这一点一并考虑。
无证驾驶与事故责任需要分开核对
无证驾驶涉及驾驶资格问题,事故责任划分则按另一套规则进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分三种情形: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则列明承担全部责任的两种情形:“(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还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无证驾驶这一事实本身并未列入第六十一条的两种全责情形,事故责任仍要回到第六十条,看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整理材料时,可以把“驾驶资格情况”和“事故过错与责任”分成两个栏目记录,避免把两者混为同一个结论。
保险拒赔风险:先用事故证据核对拒赔理由指向的事实
保险拒赔涉及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险种和保险法律法规,本文所依据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直接回答“无证驾驶是否免赔”“拒赔是否成立”。可以做的,是把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材料与拒赔理由按同一事故时间线对应起来,核对拒赔通知所指向的事实是否有相应证据支持。
具体可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属于建议性的材料核对方法:
第一,看事故认定书第四项是否载明“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如果拒赔理由涉及事故性质、责任比例或者驾驶人过错,这一部分是直接对应的材料。
第二,看认定书的送达日期和权利告知内容。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送达记录可以说明当事人何时收到认定书,便于核对后续程序期限。
第三,利用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事故证据材料,并把复制件与事故认定书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对照。复制的材料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整理时可以按“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认定书”的顺序归档,便于向保险机构说明事实依据。
第四,把保单、保险条款、拒赔通知书与事故认定书并列核对。重点看拒赔通知书载明的理由、条款中对应的免责或赔付条件、事故认定书是否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不同险种的条款和规则需要分别核对,具体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如何适用,属于保险法律问题,需另行核对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
第五,如果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交管部门出具的是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要求事故证明载明调查得到的事实。此类文书在保险理赔事实核对中的用途,与认定书不同,整理时应单独标注,避免混用。
容易漏掉的时限与文书
除前述十日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后五日内制作、送达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外,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认定时限的中止: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交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整理材料时,如果收到过中止告知,可以把告知书与认定书制作日期放在一起核对。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交管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类公开调查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清单中的一项。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围绕本文的问题,咨询前可以先把材料按三组整理:第一组是事故处理文书,包括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回证、中止告知书;第二组是事故证据材料,包括查阅复制的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加盖专用章的复制件;第三组是保险材料,包括保单、保险条款、拒赔通知书和与保险机构的沟通记录。每组材料标注同一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文书制作或送达日期,便于核对同一事项在不同文书中的表述是否一致。
保险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无证驾驶在具体保险条款下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仍需结合完整保单条款和保险法律法规另行核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表述与保险赔付条件也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宜直接等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上述材料整理后,就事故证据核对、保险条款与拒赔理由的对应关系做进一步咨询准备。
参考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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