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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红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信息范围、答复核查与委托要点

在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先判断所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再核查答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对应法定答复类型。信息范围、答复期限与答复形式是三条核查主线;信访投诉举报诉求、需要行政机关另行加工分析的内容,一般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涉及具体材料整理…

在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先判断所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再核查答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对应法定答复类型。信息范围、答复期限与答复形式是三条核查主线;信访投诉举报诉求、需要行政机关另行加工分析的内容,一般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涉及具体材料整理、答复核查或后续程序判断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上述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二条将政府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规定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天津市红桥区的行政机关同样受其约束,区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条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主管。红桥区各机关公布的指南版本、受理窗口和提交方式,需以当地最新公开信息为准。

一、信息范围:先分清哪些属于政府信息

判断信息范围,不看申请人想解决什么问题,而看被申请的内容是否落入条例第二条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并予以记录保存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尚未形成、需要行政机关另行汇总或分析后才能得到的内容,不在当然提供之列。

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情形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常被用来解释为什么部分申请得到的是“无法提供”或“不予提供”答复。

还有几类事项不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信访、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途径;
  • 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会告知依照相应规定办理。

二、答复核查:期限、类型与形式

收到申请后,行政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机关可以征求相关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认为理由合理但无法按期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条例第三十六条列明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分别作出的答复类型,核查时可逐项对照。

答复情形 核查要点
已主动公开 是否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可以公开 是否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决定不予公开 是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 申请描述是否明确,检索是否针对该描述进行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是否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是否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
重复申请相同信息 此前是否已就该申请作出答复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事项 是否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答复形式方面,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和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形式;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危及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查阅、抄录。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有权更正的机关审核属实应当更正并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机关或者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

三、天津红桥区的适用与需要核验的当地事项

条例的效力覆盖全国,天津红桥区的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适用同一套基本规则。按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办理,因此向红桥区某个具体部门提出申请时,受理主体是该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而不是任意窗口。

真正带有地域差异、需要事先核验的事项包括:红桥区各机关现行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年度报告;线上提交入口与当面受理地址是否发生变化;提交申请时对身份材料的格式要求;不同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和答复出具方式。这些内容无法从全国性条例直接推出,建议在提交前通过该机关公布的官方渠道核对,避免因渠道或材料形式不符导致补正。

四、什么情况下考虑委托,委托范围怎么定

政府信息公开本身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出现下列情形时,再考虑是否委托专业人员介入:申请事项较多或描述需要重新组织;已收到答复,需要核对期限、答复类型和理由是否完整;需要针对与自身相关的错误记录提出更正;答复之后可能衔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委托前应把目标拆开谈清楚,例如仅协助修改申请文本、协助核查答复、代理后续复议或诉讼,不同范围对应的工作内容和费用项目不同。以天津市红桥区事项为例,北京与天津之间的异地沟通、材料传递和面谈安排需要事先确认。恒略律所可就是否承接、如何安排跨区域材料交接提供确认,承接与否以及费用、期限均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作本地设有办公室或必然受理的承诺。

五、委托前可以先整理的材料

  • 已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本及提交凭证,用于确认申请日期和申请事项范围;
  • 行政机关的答复文书、送达凭证或系统回执,用于核对20个工作日等期限节点;
  • 与自身相关的记录不准确时的证据材料,用于支持更正要求;
  • 与受理机关的沟通记录,用于说明补正、延期或口头告知的情况;
  • 拟通过复议或诉讼解决的争议点说明,用于明确委托范围。

材料是否齐全影响的是沟通效率,不等于必然取得某种处理结果。

六、两个常见疑问

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交费吗? 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问:收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怎么办? 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是条例第三十六条列明的答复类型之一。可以先核对申请描述是否指向明确、是否可能由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再决定补充申请还是进入后续程序。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具体检索范围和个案材料判断。

下一步可以对照条例核对答复日期、答复类型与是否说明理由,把申请文本、提交凭证、答复文书和送达时间整理成时间线。若涉及补正、答复核查、更正要求,或需要考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议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与关键材料进一步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处理需结合个案事实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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