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请律师吗,平台推责怎么办

在天津处理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请律师不是启动赔偿协商或诉讼的法定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在天津处理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请律师不是启动赔偿协商或诉讼的法定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是否委托律师,取决于事故认定是否清楚、损失项目是否复杂、平台与司机及保险公司之间是否互相推责,以及是否已经进入诉讼。平台推责时,先核对事故认定书、订单与支付记录、平台主体信息和保险情况,再判断是否需要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如需就委托范围、授权文件和费用边界做咨询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请律师不是法定前置,先分清争议落在哪个阶段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参加调解、申请鉴定和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允许代理,并不意味着每起纠纷都必须委托律师;反过来,平台推责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能自行应对。判断是否需要委托,可以看争议集中在哪个环节。

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异议、伤情较轻、保险赔付争议不大的情形,当事人自行整理材料并与保险公司、司机协商,通常可以推进。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涉及伤残和后续治疗、误工护理等损失项目较多、平台与司机及保险公司互相推责,或者已经进入诉讼需要申请鉴定、出庭质证的情形,委托律师协助整理证据和程序材料,更有助于把争议焦点固定下来。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律师属于民事委托,不是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个别程序事项按法律规定或程序性质需要本人实施的,不能由代理人代替,具体以受理机关的要求为准。把“是否请律师”与“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分开看,可以避免把委托律师误当成理赔前提。

二、决定委托时,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要核对什么

委托律师首先要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约时核对合同主体、服务阶段、承办安排和费用条款,比只口头确认更为稳妥。

授权文件同样需要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授权委托书至少要看四项: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权限写“一般代理”还是包含和解、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事项,应当在授权文件中写清楚;期限要能覆盖所委托的阶段。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是条文明确要求的形式事项。

可以按下列项目做签约前核对:

核对项 看什么 用途
合同主体 律师事务所名称、承办律师、收款主体是否一致 确认与谁建立委托关系
服务范围 是否包含事故认定阶段、协商、一审、鉴定申请、出庭 避免对工作范围理解不一致
授权权限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是否写明 对应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形式要求
费用条款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代垫费用的计费方式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需要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写明。诉讼费由法院按案件情况收取,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二者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不宜合并成一个“总费用”口头确认。

三、平台推责时,先固定事故认定与订单证据

平台推责,首先要区分它推的是事故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列明: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核对事故认定书时,重点看列明的当事人、过错行为、责任比例和认定依据。

平台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网约车平台责任认定的专门条文,不能仅凭“平台推责”直接得出结论。需要另行核对平台在订单中是信息中介还是运输服务提供者、司机与平台之间的运营关系、订单显示的服务提供主体、收款主体以及平台对行程的管理程度。这些事实不同,责任判断的基础也不同。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平台民事责任属于另一层问题,两者不宜混为一谈。

材料整理可以围绕同一订单归组:订单截图要能显示上下车时间、地点、车牌号、司机信息;支付记录要与订单号对应;平台App中的主体信息、用户协议、投诉工单、短信或邮件记录按时间顺序保存;车辆保险单、医疗票据、病历、误工证明分别归档。建议把“事故认定书—订单—支付—保险—医疗”按同一事故日期和同一订单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核对车牌、司机和订单是否一致。

涉及逃逸的,还要看强制保险的赔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如果涉事车辆涉及盗抢,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好意同乘的减轻规则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情形,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网约车订单通常涉及有偿运输,是否适用该条要结合车辆使用性质和是否有偿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四、进入诉讼后的鉴定申请与质证

平台推责、损失项目争议较大的案件,进入诉讼后可能涉及专门性问题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八十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对当事人而言,核对鉴定事项是否对应争议焦点、鉴定材料是否完整、鉴定意见是否经过质证,是诉讼阶段可以做的准备工作。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最终负担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处理;出现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情形时,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依据第八十一条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里要注意,返还鉴定费有特定的程序条件,不是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就可以直接主张。

五、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围绕天津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咨询前可以准备:事故认定书及送达材料、订单与支付记录、平台主体信息和投诉记录、车辆保险单、病历和医疗票据、误工及护理材料、与司机或平台沟通的记录。材料按事故日期、订单号、主体关系分组,能帮助核对“谁与谁之间发生了什么”,也能避免把平台推责的沟通记录与事故责任认定混在一起。

费用上,律师服务费看书面委托合同,诉讼费看法院通知,鉴定费看鉴定机构和法院的预交安排,三者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也没有提供诉讼费、鉴定费的具体金额标准,遇到具体报价时,可以要求把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和代垫费用写进合同,再作判断。

平台责任的具体认定、天津当地程序细节以及具体费用金额,仍需结合订单主体、运营关系和受理法院的要求另行核对。需要就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或材料整理做进一步咨询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请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