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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寻衅滋事罪律师咨询:现场视频与证人陈述对同一动作描述不同,先核对什么?

在重庆的寻衅滋事案件咨询中,现场视频与证人陈述对同一动作描述不同,建议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动作、同一时间节点和同一主体;同一性成立后,再分别核对视频的原始性与完整性、证人陈述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这个顺序是整理材料的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法律上,定案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并排除合理怀疑;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如实…

在重庆的寻衅滋事案件咨询中,现场视频与证人陈述对同一动作描述不同,建议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动作、同一时间节点和同一主体;同一性成立后,再分别核对视频的原始性与完整性、证人陈述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这个顺序是整理材料的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法律上,定案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并排除合理怀疑;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

先核对“是不是同一个动作”

视频与证言出现差异,先要排除描述对象本身不一致。可以围绕同一维度比对:

  • 时间:视频显示时间与证人所述时间是否处于同一时段,监控时间有无时差,动作起止点是否对应。
  • 主体:动作实施人是否同一人,可结合衣着、体貌、位置、同行人员判断。
  • 动作本身:朝向、接触部位、力度、是否持物、持续时长;视频是否连续,有无遮挡、剪辑或镜头切换;证人当时距离多远、视线是否被遮挡、光线如何。
  • 地点与环境:证人所述位置与视频拍摄角度能否对应。

同一性不成立时,差异可能只是描述对象不同;同一性成立后,差异才进入证明力比较。视频与证言描述不同,不等于其中一份必然虚假,仍需结合其他证据查证。

再核对两份材料各自的来源与形成过程

对视频,可以核对原始存储介质、提取过程、是否完整连续、有无编辑痕迹、由谁提供。对证人陈述,可以核对询问是否个别进行、是否告知如实提供证据和作伪证的责任、笔录是否经核对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该条同时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条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判断证人陈述的形成过程是否规范,但不能仅凭视频与证言不一致就直接得出某一方无效的结论。

咨询律师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可以准备视频原件或原始载体、时间戳截图、拍摄位置说明、现场示意图,以及证人陈述的时间、地点、询问方式和已收到的文书。在相应诉讼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认为证明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调取;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些工作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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