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时,咨询前需要同时核对两条线:一条是“谁有权委托、谁承担费用”的授权链条,另一条是“每笔钱属于哪一类、由谁支付、有无凭证”的费用确认链条。费用分类和凭证要求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授权文件的具体形式,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向律所另行核实。把这两条线分开整理,能帮助你在咨询时说明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也便于律所判断哪些费用应向委托人收取、哪些属于代付项目。
一、先把三类费用分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时,建议按以下三类分别核对:
- 律师服务费:对应律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收费约定,应体现在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中。该条要求协商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价格,也不得通过“阴阳合同”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这一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提供有效凭证。核对时要看凭证记载的付款主体、事项和金额能否与具体案件、具体支出对应。
- 异地办案差旅费:同样需要有效凭证,应与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分列,不宜混在一笔总额中。
诉讼费用本身还有独立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该办法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同上出处)。这意味着,核对代付费用时,还要看该笔支出是否属于“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实际收款方是谁。
二、授权链条建议核对的内容
付款人替委托人支付费用,本身不改变委托关系中的主体。咨询前建议核对: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委托人是谁、代理事项和权限范围如何表述、付款人在合同和付款凭证上以什么身份出现、代付是否有书面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委托代理授权文件的具体形式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以律所签约时实际使用的文本和签署要求为准,就代付安排是否需要补充书面确认向律所核实。这些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资料中规定的法定义务或委托生效条件。
三、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注意 |
|---|---|---|
| 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中的收费条款 | 律师服务费如何约定、服务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 收费条款是否与收费清单一致 |
| 律师服务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 | 三类费用是否混为一笔总额 |
| 代付费用凭证 | 付款主体、事项、金额能否与案件支出对应 | 是否属于应另行支付、由委托人负担的项目 |
| 差旅费凭证 | 异地办案支出的实际发生情况 | 是否与律师服务费分开列明 |
| 付款凭证及代付说明 | 付款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代付范围 | 与委托合同载明的主体是否衔接 |
| 诉讼费、鉴定费等交纳凭证 | 实际交纳主体和收款单位 | 是否属于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费用 |
拟议委托事项中如果包含鉴定、翻译、保全等支出,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由谁支付,并在收费清单中单独列明。咨询时把上述材料按“委托与授权”“费用约定”“实际付款与凭证”三组整理,说明付款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和代付范围,便于律所核对费用边界;涉及资料未覆盖的授权文本细节,建议在签约环节向律所确认后再行签署。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