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表与工程签证量不一致时,委托律师前需要核对的书面约定可以分成两组:一组是工程本身的合同、签证、结算文件及其签署、变更记录;另一组是委托合同中关于服务范围、收费项目和费用边界的条款。前者用来还原工程量差异是怎么形成的,后者用来确认律师做什么、费用怎么算。两组材料建议分开整理,再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对应起来看。
一、工程文件:按“同一事项”核对签署与变更
结算表与签证量出现差额,通常要先看差额对应的是哪一份签证、哪一次变更、哪一个分部分项。建议把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单、结算表、图纸会审记录、变更指令、会议纪要和往来函件按事项编号,每份文件注明形成日期、签署人、盖章情况、授权依据、对应的工程量和单价。
对不一致的部分,可以列一张对照表:签证单编号、签证事项、签证工程量、结算表对应工程量、差额、所依据的图纸或变更指令、双方确认记录。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差异落到具体条目,而不是停留在两个总数之间。
与工程无关的另一类材料也建议同步留存:双方就结算、签证确认进行沟通的函件、邮件、聊天和会议记录,按日期保存并注明参与人身份与回应内容。资料显示,完整、克制的沟通记录有助于还原双方协商和争议变化过程;这类记录属于整理建议,是否采用及证明作用仍需结合具体材料判断。
二、委托合同:核对服务范围与收费条款
委托前应当逐条阅读拟签订的委托合同,重点看三处。
第一,服务范围。是一审、二审、执行分别列明,还是概括约定“代理本案”;哪些工作属于已包含事项,哪些需要另行协商,例如工程量核对、造价鉴定材料准备、异地开庭。对拟增加的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二,费用构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官方原文见 gov.cn 政策文件库),“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核对时可以要求律所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
第三,收费承诺的边界。上述第八项同时规定,律师事务所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如果对方以“打点关系”“保证结果”为收费理由,这属于需要警惕的信号。若案件拟采用风险代理,按规定应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相关事项;是否采用、如何约定,应与律所正式确认。
三、天津咨询场景的准备
天津是本题的咨询情境。准备咨询时,可以先说明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尚未起诉、已立案、已一审或进入执行)、手中持有的工程文件和委托文件、以及是否存在开庭或举证期限等时间要求,再由律所根据事项范围安排后续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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