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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线上咨询仅有伤情照片而报警回执缺失,天津家暴维权律师应核对哪些证据来源?

线上咨询只提供伤情照片、没有报警回执时,天津家暴维权律师通常先核对三组来源:照片本身的形成信息、公安机关的接警与处置记录、就医与伤情鉴定材料。报警回执并非唯一入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线上咨询只提供伤情照片、没有报警回执时,天津家暴维权律师通常先核对三组来源:照片本身的形成信息、公安机关的接警与处置记录、就医与伤情鉴定材料。报警回执并非唯一入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回执缺失时,出警记录、告诫书、就诊记录和鉴定意见都属于可以核对、调取的材料。

一、伤情照片:核对形成信息与关联性

伤情照片由当事人自行拍摄形成,单独使用时需要与其他来源相互印证。建议核对:

  • 原始载体与原始文件,包括手机原图、拍摄时间信息,未裁剪、未压缩的版本;
  • 拍摄时间与就诊时间、报警时间能否衔接;
  • 照片是否包含可识别部位或面部特征,同一部位是否有不同日期的连续记录;
  • 拍摄时是否有他人在场,事后是否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或亲友告知并留有记录。

这些信息帮助判断照片能否与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对应,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提交材料的法定要求。

二、报警回执缺失时,可核对的公安与医疗来源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据此,回执缺失时可以核对:110通话记录、派出所接警登记、询问笔录、现场处置记录。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告诫书可以作为核对对象。

医疗与鉴定方面,可以核对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缴费凭证,并与照片拍摄时间对照;已经做过伤情鉴定的,核对鉴定意见书。第十三条还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相关处理记录同样可以核对。

如考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线上咨询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线上咨询阶段,律师可以协助梳理时间线、区分已在手的材料与需要调取的材料,并就调取范围、后续代理事项与当事人协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需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第八项要求协商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材料调取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按时间顺序把照片、通话记录、就诊材料、公安处置材料列成清单,标注在手与待调取,是线上咨询中较为实用的准备方式。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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