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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怎么做?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申请既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申请既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的明确安排。准备复核材料时,可以先核对送达日期与签收凭证,再按“请求—理由—主要证据”的顺序整理成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复核材料梳理与程序节点核对提供咨询。

一、三日申请期:先确定起算点,再按工作日核对

第七十一条原文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里有三层信息需要一并看清:起算点是“送达之日”,期间长度是“三日”,申请形式限于“书面”。逾期提交的后果条文写得很直接——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关于“三日”如何计算,同一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这三日按工作日计算,节假日不计入其中。实际操作中,送达回证记载的日期、签收人、签收方式决定了起算点的判断,建议把认定书原件、送达回证或邮寄签收记录放在一起比对,形成一份日期链条。对起算日是否计入当日存在疑问时,按较早的日期准备并尽快提交,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二、申请交给谁:两条路径与不同的流转时限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提交路径及其流转期限: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两条路径的差别在于材料流转环节:走原办案单位,是由其在二日内移送;直接走上一年一级,是由上一级通知原办案单位在五日内提交案卷。选取哪条路径,可以结合材料准备进度和提交便利程度考虑,同时注意保留提交凭证,便于确认材料已进入流转。

受理之日如何确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也就是说,在非逾期的情况下,受理日以“上一级收到”为准,而非原办案单位收到之日。

三、复核审查什么:三项内容、三十日期限与书面审查原则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段条文对复核申请的写法有直接指引作用:审查围绕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调查认定程序、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展开。复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意味着申请书本身需要把“哪一项事实与哪一份证据不对应”“哪一步程序缺少记录”说清楚,让审查者能够在书面材料中找到对应位置。条文同时写明,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是否召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条文条件判断。

四、复核期间可能改变程序走向的三类事项

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将受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这三类事项分别对应复核的终止、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属于复核期间需要同步关注的信息。

五、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之后

第七十九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一段把复核结论落地后的时限、撤销原认定、重新送达与备案几个环节连接起来,可以作为后续跟进的时间参照。

六、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具体看什么 用途
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回证 文书日期、送达日期、签收人与签收方式 确定三日申请期的起算点
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与行车记录 与认定书事实描述是否一一对应 对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记载内容与本人陈述是否一致、有无签字确认 对应调查程序与证据固定情况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其送达记录 报告编号、出具日期、结论、是否送达当事人 对应证据链完整性与后续时限衔接
复核申请书 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是否齐备 对应第七十一条的形式要求
提交凭证 收件回执、邮寄单号、提交日期 对应受理日与流转时限的核对

清单的用途在于把“异议”落到具体文书和具体页码上。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环节可能有不同作用:现场照片在申请书里用于说明事实对应关系,在后续赔偿协商中则用于说明事发经过,两种用途的证据组织方式并不相同,建议按用途分别标注。

七、几处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复核以一次为限,这是第七十一条的明文安排,同一事故的复核申请不宜按不同理由反复提交,因此首次申请的内容组织尤为关键。

第二,复核申请的三日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相关的三日指向不同事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作了专门定义,与复核申请期属于不同程序节点,日期核对时应分别记录,避免混用。

第三,复核审查的三项内容有各自范围,提出异议时宜对应到具体项下,把事实争议、程序争议、证明文书争议分开表述,便于审查时有针对性地查阅材料。

第四,事故认定复核与后续赔偿处理属于不同阶段。医疗费、误工、护理、伤残评定等赔偿项目的事实与票据整理,属于另一条线的材料准备,其计算口径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另行核对,不宜与复核申请混在同一份文书中陈述。

关于委托事项,是否将材料梳理、复核申请书代书、提交节点提醒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结语

办理复核申请,核心是把三件事核对清楚: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送达日期与签收记录,三日工作日期间的对应日历,以及拟提出的异议能否对应到具体证据与具体程序环节。申请书按“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组织,附上材料目录与页码,便于审查时逐项查阅。若对送达日期、检验鉴定意见送达记录、是否已就同一事故提出过复核等问题仍需逐项核对,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进行梳理后再确定提交安排。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栏目: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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