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律师时,先核对的是能够对应原始载体、原始提取记录的那一份现场视频,而非时长更长或画面更完整的那一段。长沙的案件同样适用这一顺序:委托前先问律师,是否会把“视频来源链条”作为第一项核对工作;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再通过阅卷把两段视频的提取、封存、移送记录与案卷目录逐项对上。
一、先看律师能否依法接触并核对案卷中的视频材料
现场视频是否入卷、以什么载体入卷、有无提取笔录和移送清单,属于案卷材料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律师可以阅卷核对视频材料;侦查阶段的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则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进行。
如果核对中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视频材料应当随案移送而未提交,辩护人还可以依据第四十一条,“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委托前可以询问律师:是否会在阅卷时逐项登记视频的载体编号、提取时间、提取人和移送记录,是否会把“申请调取”作为备选工作。
二、两段视频起止时间不一致时,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生效条件;它的作用是帮助把两段视频放在同一张对照表里,看清差异出在哪个环节。
| 核对项 | 两段视频分别看什么 | 能帮助判断什么 |
|---|---|---|
| 来源与载体 | 由谁提取、从何种设备提取、原始载体是否随案移送 | 哪一段更接近原始记录 |
| 提取与封存记录 | 提取时间、提取人、封存状态、有无清单或笔录 | 时间差异是否可由提取环节解释 |
| 案卷位置 | 视频在案卷目录中的页码、载体编号是否与实物一致 | 入卷版本与移送版本是否同一 |
| 起止时间本身 | 两段各自的首尾画面、设备时间显示、有无剪辑或转码痕迹 | 差异属于设备计时、截取范围还是其他原因 |
建议先以“能对应原始载体和原始提取记录”的那一段为核对起点,再拿另一段与它比对;比对时把“设备时间”“截取起点”“转码环节”分开记录,避免把不同原因造成的差异混在一起。哪一份属于原始视频,最终仍需结合案卷中的提取、封存、移送材料核实,不能仅凭时长判断。
三、委托前可以谈清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辩护人方面,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是其中一类。会见、阅卷、申请调取证据属于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工作,委托前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将工作内容写入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列,具体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不宜轻信口头承诺。
综合而言,选律师时可以把问题问得具体:阅卷后能否提供视频材料的来源对照记录,发现时间不一致时准备从哪一项查起,是否会在必要时申请调取未移送的视频。能把这些步骤讲清楚、愿意先核对原始来源的律师,更便于家属判断后续工作是否扎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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