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核对,先要分清“谁解除、以什么方式解除、依据什么事实解除、程序走到哪一步”。在承德进行劳动争议律师咨询时,劳动者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需要核对的材料并不相同:劳动者要重点核对解除通知、工资和社保记录、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要重点核对解除依据的规章制度、考勤与沟通记录、工会程序文件和送达凭证。以下按协商一致、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裁员、合同终止四种情形分组说明,并给出可以在咨询前完成的整理方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解除主体、解除方式和时间点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包括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对此有明确规定。咨询前建议先把材料按“解除主体”分成两组:一组是劳动者发出的辞职、被迫解除通知;另一组是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通知、裁员方案、终止通知。两组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不宜混在同一份说明里。
时间点需要与解除方式对应。协商一致解除,核对协议签署日期和最后工作日;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核对书面通知发出日期、送达日期和三十日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核对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日期、理由和送达时间。日期之间不一致时,先确认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事项,例如通知发出日与实际停止工作日不同,可能涉及工资结算和社保停缴月份,需要结合工资表、考勤和社保记录进一步核对。
二、协商一致解除:核对“协商”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的核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需要核对的材料包括:解除协议或协商记录的原件、签署页主体信息、协议中关于工资结算、经济补偿、工作交接和社保转移的约定。
核对时建议关注三点:协议签署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协议是否写清解除日期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协议之外是否有微信、邮件、会议记录能反映协商过程。协议文本与工资流水、解除证明记载不一致的,应把差异单独列出,说明各自形成时间,供咨询时判断。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核对通知形式和第三十八条事实
劳动者主动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核对书面通知的原件或照片、邮寄面单与查询记录、电子邮件或微信发送记录,以及通知中写明的解除日期。口头辞职的,建议核对是否有录音、聊天记录、交接单或工资结算记录能够对应。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解除合同,适用第三十八条。该条完整列举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按这条解除,需要把“解除通知中写明的理由”和“能够证明该理由的材料”对应起来:主张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核对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和催告记录;主张未缴社保的,核对社保缴费查询记录;主张劳动条件变化的,核对岗位调整通知、工作场所照片或沟通记录。通知中没有写明的理由,后续补充时要把补充说明和原始材料放在一起,避免只保留单方陈述。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裁员:核对依据、禁止情形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首先要核对解除通知载明的依据属于哪一类:是劳动者过错、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还是经济性裁员。不同依据对应的材料不同,不能用一份考勤表同时证明所有情形。
其次核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禁止解除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核对时需要把解除日期与医疗期、孕期、工伤认定等材料的时间对应起来。
再次核对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一方应核对工会通知、工会复函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一方可以核对是否收到相关程序文件,或者单位是否设有工会。
涉及裁员的,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核对材料包括裁员方案、说明会记录、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凭证,以及优先留用人员的比对材料。
五、合同终止与解除后义务:核对证明、转移手续和文本保存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情形的,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核对时要把终止事由与对应凭证放在一起:合同期满的核对合同期限和续订沟通记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对待遇核定材料;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核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清算材料。
解除或终止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需要核对解除证明原件、送达记录、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凭证、工作交接单,以及工资、补偿的结算记录。
六、把证据与主张对应:举证责任和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咨询前可以按“我的主张—对应材料—材料由谁掌握”三列做一张表。例如主张工资未足额支付,对应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主张解除程序违法,对应解除通知、工会文件、送达凭证。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考勤、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材料,可以在表中单独标注。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承德咨询时,可以先核对自己实际工作地点、单位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决定向哪一地的仲裁机构递交材料。这一核对不影响实体证据的整理,但会影响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向。
七、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核对计算基数和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核对时建议准备: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明细、奖金和津贴发放记录、社保缴费基数记录。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某项收入,需要结合工资构成和发放记录判断,不宜只取一个月工资推算。涉及违法解除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赔偿金,需要结合解除依据和程序材料具体分析。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对应情形 | 可以核对什么 |
|---|---|---|
| 解除或终止通知书原件、签收单、邮寄面单 | 各类解除 | 解除主体、解除日期、解除理由、送达时间 |
| 协商解除协议 | 协商一致解除 | 签署主体、补偿约定、最后工作日 |
| 辞职通知、邮件或聊天记录 | 劳动者单方解除 | 是否书面、提前天数、通知到达时间 |
| 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 | 第三十八条、补偿计算 | 工资是否足额及时、月平均工资 |
| 社保缴费查询记录 |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 缴纳月份、转移手续 |
| 规章制度、培训签收、违纪记录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解除依据是否明确、是否告知 |
| 工会通知、复函、裁员方案及报告凭证 | 单方解除、裁员 | 程序是否完成 |
| 解除证明、交接单、档案转移凭证 | 解除后义务 | 证明出具、十五日内转移手续 |
咨询前的整理建议
建议把材料按“主体—时间—证明对象”编号,同一份材料只归入一个主要证明目的;复印件与原件分别标注;电子记录保留完整对话和发送人信息,不只截取单句。对尚未取得的材料,可以列出“由谁掌握、向谁调取、目前是否有线索”,不必在咨询前自行判断证据是否足够。承德地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具体仲裁递交要求,可以结合第二十一条的管辖规则和当地仲裁机构的受理指引进一步核对。
如果解除通知、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会程序文件或补偿计算表仍有缺失,建议先带着现有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由专业人员结合具体解除类型判断需要补充的事实。咨询电话:4009003957。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政府部门转载文本)。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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