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机动车事故中,选择责任律师时,重点应看其能否在事故认定阶段把两件事分别落到可核对材料上:一是多车之间每一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严重程度如何;二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原因分析和责任结论是否对应。主体是事故当事人,程序阶段主要是事故认定及后续民事赔偿准备;适用前提是事故认定书已作出,或检验、鉴定意见已经形成。律师的工作价值,体现在能否围绕这些材料形成逐项对照,而不是仅凭车辆数量或损害后果作判断。
多车责任划分:看是否按“作用+过错程度”逐方列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明确,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多车事故并不是按车辆数量、碰撞顺序或损失大小自动分配责任。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能把每一辆车的具体行为、对应证据和过错程度分别列出,再与认定书载明的“过错及责任”逐项比对。
涉及逃逸等情形时,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律师应能核对:其他当事人过错的证据是否存在,逃逸方是否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不予减轻的情形。
车辆检验争议:看能否把检验意见与认定书逐项对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的时间起算点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不是检验开始之日。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会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委托事项、结论,与认定书中的证据、原因分析和责任结论逐项对照,并核对制作时间、签章及送达记录。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涉及证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律师可以据此核对相关程序材料是否完整。
选择律师时的材料核对清单
建议从以下方面准备和比较,均属于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不是法定必交顺序:
- 把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送达回执分别归档,标注同一事故、同一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 制作“车辆—行为—证据—认定书责任表述”对照表,重点看多车之间是否存在笼统归责;
- 对检验鉴定部分,单独列出委托事项、结论、认定书引用位置和制作日期,核对时间节点;
- 委托前书面明确律师服务范围、工作节点和计费方式;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金额。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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