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合同审查:签约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同时重点审查哪些授权材料

在河北审查这类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实际履行人在交易中属于哪种角色:是签约人的受托代理人、转委托后的第三人,还是仅负责具体执行的履行辅助人员。角色不同,需要重点核对的授权材料也不同。核心是三组材料: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的同意或追认记录,以及实际履行与对方接受履行的凭证。这三组材料分别对应代理权限、转委托效力和合同成立…

在河北审查这类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实际履行人在交易中属于哪种角色:是签约人的受托代理人、转委托后的第三人,还是仅负责具体执行的履行辅助人员。角色不同,需要重点核对的授权材料也不同。核心是三组材料: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的同意或追认记录,以及实际履行与对方接受履行的凭证。这三组材料分别对应代理权限、转委托效力和合同成立与履行事实。

一、先定角色,再定材料

签约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同时,可以按以下三种情形区分核对方向:

情形一:签约人本人是受托代理人。 此时应查看授权委托书是否覆盖本次签约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核对时逐项比对“代理事项”和“权限”是否包含合同标的、金额、期限等关键内容;如果授权期限已过或者权限范围较窄,就需要进一步核实签约时的授权状态。

情形二:签约人将事项转委托给实际履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经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同上,2021年1月1日施行)。核对重点是同意或追认的时间、范围和对象是否指向实际履行人及本次事项。

情形三:实际履行人只是当事人一方安排的具体执行人员。 这类情形下,授权链条的核对重点转为实际履行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材料,以及履行行为是否被对方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同上,2021年1月1日施行)。交付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往来函件可以用来核对“谁履行、谁接受”。

二、授权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核对内容 能说明的问题
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被代理人签章 是否具备书面授权的基本记载事项
转委托同意或追认记录 同意或追认的时间、范围、指向的第三人 转委托是否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身份与职务材料 签约人、实际履行人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 判断属于代理、转委托还是履行辅助
履行与接受凭证 交付、验收、付款、函件往来对象 履行行为是否由对方接受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建议先查看合同签署页的签章主体,确认签约人以何种身份签字;再顺着授权委托书核对权限是否覆盖本次合同的主要条款;最后把实际履行人的履行记录与授权链条对照,看履行行为能否落到同一主体关系上。授权委托书未载明期限或权限范围的,可以建议补充说明或取得事后追认,具体法律效果需结合签署时间、履行情况等事实判断。河北当地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登记、备案或管理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实务人士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河北合同审查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