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这两份材料必须先核哪一份;从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的实际操作看,建议先核申请附件中的地址,再核租赁合同。先以“本次申请许可拟使用的场所”为基准,确认申请附件写的是哪一处房屋,再判断租赁合同是地址笔误、合同地址未更新,还是两份材料指向不同场所。这样安排,是为了先确定申请标的是哪一处场所,再判断后续是更正笔误还是补充说明。
一、先核申请附件中的拟许可场所
申请附件通常直接承载申请人拟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或使用场所。核对时,可以先看申请表及附件中的地址是否具体到街道、门牌、楼层和房号,申请人名称是否与租赁合同承租主体一致,申请用途和申请期间是否与租赁合同约定能够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申请附件与租赁合同出现地址差异时,申请人需要先确认哪一份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再区分“笔误”与“实质不一致”
如果申请附件只是门牌号、楼层或房号写错,而租赁合同地址能够清楚对应拟许可场所,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场更正的规定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机关说明错误位置,申请更正申请材料中的地址字段。
如果两份材料指向不同房屋,或者租赁合同地址、租赁期间、用途无法覆盖拟许可场所,这属于实质不一致,需要准备地址差异说明、租赁合同、出租方确认材料等,按受理机关要求补充或更正。该条同时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收到补正通知时,可以核对通知是否具体指出了地址差异及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 顺序 | 核对对象 | 重点看什么 | 用途 |
|---|---|---|---|
| 1 | 许可申请附件 | 拟许可地址、申请人名称、用途、申请期间 | 先确定本次申请许可的场所是哪里 |
| 2 | 租赁合同 | 房屋坐落、承租人、租赁期限、用途、面积 | 判断合同能否覆盖申请附件所载场所 |
| 3 | 主体与使用权限 | 申请人是否即承租人;是否存在转租、授权使用等情形 | 核对申请主体与场所使用关系是否一致 |
| 4 | 更正或说明材料 | 错误字段、正确地址、形成时间、出租方确认 | 区分笔误更正与实质差异补充 |
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潍坊当地具体许可事项的申报材料清单和受理口径,本次资料未涵盖,宜向受理机关或当地政务服务窗口核对;一般核对时,仍可先围绕“拟许可场所”比对申请附件与租赁合同,再决定更正哪一份材料、补充哪些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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