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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劳动争议律师收费标准:劳动争议收费咨询时如何说明解除通知发出时间与工资停发时间的先后

在张家口咨询劳动争议律师收费时,说明“解除通知发出时间”与“工资停发时间”的先后,建议采用“先分别列明、再比对先后、每点对应证据”的方式:把解除通知的作出、发出、送达(到达)时间分开写,把工资应发日、实际停发日、最后计薪日分开写,再说明两者相隔多久、有无交叉期间。

在张家口咨询劳动争议律师收费时,说明“解除通知发出时间”与“工资停发时间”的先后,建议采用“先分别列明、再比对先后、每点对应证据”的方式:把解除通知的作出、发出、送达(到达)时间分开写,把工资应发日、实际停发日、最后计薪日分开写,再说明两者相隔多久、有无交叉期间。这样说明,律所才能判断争议涉及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从哪个节点核对、需要审查哪些材料,进而评估工作量与报价。具体收费金额、计费方式和委托范围,需与律所根据拟议服务内容书面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两个时间为什么会影响收费沟通

解除通知与工资停发在事实层面经常被混在一起说成“公司先停了工资,后来才发解除通知”或“通知一发工资就停了”。对收费咨询而言,这种概括不够用,因为律所需要据此判断三件事:争议类型、请求项目和证据审查量。

从争议类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解除通知的发出与送达,关系到解除事实的认定;工资停发则直接指向劳动报酬请求。两个时间点谁在前、间隔多长,会影响咨询时对“先主张什么、需要证明什么”的初步梳理。

从时效核对看,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工资停发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还是之后、解除通知何时到达,都会成为核对时效的参考节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问题要结合具体请求和终止时间判断,不能仅凭“停发工资”四个字直接推导出权利消灭或不受理结论。

从工作量评估看,律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需要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一项的要求。两个时间点越具体,材料线索越清楚,律所对“要查几份文书、要不要调取工资和考勤记录、是否涉及多个请求”的判断越有依据,报价沟通也越不容易停留在笼统区间。

二、咨询时建议按“六个时间点”说明

不要只告诉律师“解除在前”或“停发在前”,建议按下面六个时间点逐项说明。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申报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原件才能咨询。

时间点 建议说明的内容 可对应核对材料 对咨询的作用
解除通知作出时间 通知落款日期、由谁作出、针对哪一段劳动关系 解除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区分通知形成时间与对外发出时间
解除通知发出时间 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何种方式发出 邮寄单、快递记录、邮件发送记录、微信原始载体 说明“发出”与“到达”是否分离
解除通知送达时间 对方何时签收、何时显示已读、何时当面接收 签收单、送达回证、聊天记录、邮件回执 核对解除事实告知的时间节点
工资应发时间 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记录载明的工资周期、通常发放日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 判断停发发生在哪个工资周期
工资实际停发时间 最后一笔工资发放日、停发起始月、停发金额 银行流水、工资表、考勤记录 对应劳动报酬请求的期间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最后工作日、社保停缴月份、工作交接日期 解除通知、社保记录、交接单 与时效条款中的“劳动关系终止”核对

说明时建议把“通知发出”和“通知到达”分开。发出时间解决“什么时候寄出或发出”,送达时间解决“对方什么时候知道或应当知道”。工资停发则要说明是“应发未发”“少发”还是“此后再未发放”,并把停发前的工资支付记录一并列出。若工资停发早于解除通知送达,咨询时可以说明停发理由是什么,例如请假、待岗、停工、考勤争议或单位口头通知,并准备相应审批记录;若解除通知发出后工资随即停发,则可以说明最后计薪日、工资结算截止日和社保停缴月份。两种情形对应的事实主张和举证重点不同,不宜用同一套说法概括。

三、收费咨询中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其他费用

劳动争议收费咨询容易把“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混在一起问。就本次可核对依据而言,能够说明的是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所在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该依据没有列出张家口当地统一价格,也没有给出具体金额档次,因此咨询时不宜要求对方套用“当地统一价”,而应要求律所说明拟议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和是否分阶段计费。

可以把拟议工作分成几项分别询问:仅就两个时间点和现有材料提供咨询;代写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解除相关文书;代理劳动仲裁阶段;后续诉讼阶段是否另行计费;差旅、复印、邮寄等实际支出如何计算。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费以外的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需按实际发生和受理机构通知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项目标准,本文不列明金额。

仲裁申请本身也有材料要求。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咨询时把两个时间点写入“事实与理由”,并对应到证据来源,律所评估工作量会更有依据。

四、与仲裁程序衔接的核对点

地域上,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张家口作为问题情境,咨询时可以说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以及实际工作地点,便于律所核对管辖材料。城市名称本身不证明当地设有办公室或具体承接安排,相关事项需向律所核实。

举证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解除通知送达记录可能由单位掌握,咨询时可以先列出自己手中有什么、哪些需要申请调取。这个整理有助于律所判断证据审查和调查取证的工作量,也会影响收费沟通中对服务内容的描述。

时效方面,除了前述第二十七条,咨询时还应把工资停发的起止月份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并列说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解除通知发出后劳动关系随即终止,工资停发时间与终止时间接近,律所需要核对最后一笔工资、最后工作日和终止日期;若工资停发后劳动关系仍持续一段时间,则需要说明停发期间是否仍在提供劳动、是否被安排待岗或停工。不同事实对应不同材料,不宜只用一个日期概括。

五、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1. 解除通知及送达材料:通知原件或复印件、邮寄面单、快递查询记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原始载体、签收记录。用于核对通知作出、发出、到达三个时间点。
  2. 工资支付材料: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表、个税或社保缴费记录。用于核对工资周期、应发日、实发日和停发起始月。
  3. 考勤与用工状态材料:考勤记录、请假审批、待岗或停工通知、工作交接单、门禁或办公系统记录。用于说明停发工资期间的工作状态。
  4. 劳动关系存续材料:劳动合同、工牌、工作群记录、社保缴费明细、解除前的工作安排记录。用于核对劳动关系起止和履行地。
  5. 沟通记录:与单位就解除、工资停发、结算进行沟通的短信、微信、邮件、录音(按合法取得方式保存原始载体)。用于核对双方陈述是否一致。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比对:解除通知的发出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是否一致,通知针对的劳动关系期间与工资停发期间是否对应,银行流水中的付款方与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一致。不同程序日期、不同角色本身允许不同,发现不一致时先标注“待核实”,不必预先下结论。

六、结语

围绕“解除通知发出时间”与“工资停发时间”的先后,收费咨询时最有用的做法是把时间点拆开、把证据对应上、把拟议服务范围问清楚。具体收费金额、计费方式、付款安排和承办事项,需要结合材料与律所书面确认;本文所列法律条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通过,2008-05-01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收费依据来自《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如仍需核对材料与委托条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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