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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认定书和票据怎么整理?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后准备向律师咨询,建议先把手里的材料分成“事故文书”和“费用票据”两条线:事故文书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按申请出具的认定书;费用票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车辆维修及施救费等票据和对应的病历、清单。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后准备向律师咨询,建议先把手里的材料分成“事故文书”和“费用票据”两条线:事故文书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按申请出具的认定书;费用票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车辆维修及施救费等票据和对应的病历、清单。认定书可以按“载明事项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完整、送达日期与权利告知是否记录、能否查阅复制事故处理证据材料”逐项核对;票据可以按“时间轴排列、费用类别分袋、另做一页清单”的方式整理。材料不齐也可以先咨询,把已有材料和待补材料分别说明即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准备沟通。

一、先确认手里是哪一种事故文书

“认定书”在实务中可能对应不同文书形态,咨询前先看文书名称和落款,避免把不同文书混在一起。

第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规定,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时可以逐项对照,尤其注意当事人姓名、车辆号牌、事故时间地点、责任表述和落款日期是否一致。

第二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同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如果手里是“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咨询时可以直接说明原因,并把证明上记载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事实单独摘出。

第三种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出具的认定书。根据第六十六条,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咨询前可以核对:是否提交过书面申请、收到的认定书是否写明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后续重新制作的情形。

二、认定书按“载明事项—签章—送达—可查阅材料”核对

认定书的整理,重点在于让咨询律师能够快速判断文书是否完整、时间节点是否清楚、后续还能调取哪些材料。

第一步,核对第六十四条所列五项内容是否齐全。可以把认定书正文逐页拍照或复印,在复印件旁边用铅笔标注页码,原件单独放入透明文件袋,避免折叠污损。建议另做一页“认定书信息摘录”,写明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车辆、责任表述、认定日期、收到日期。这张摘录不是法定材料,作用是咨询时不必反复翻找。

第二步,核对签章和落款。第六十四条要求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可以查看落款处是否有相应签章、认定日期是否填写完整。发现缺项时,先记录缺什么,咨询时说明,不自行涂改或补写。

第三步,记录送达和权利告知情况。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该规章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一、二、三、五、十日明确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整理时可以记录实际收到日期,并把文书中关于复核、调解、民事诉讼权利的告知页一并保留。这里记录日期的作用,是帮助律师核对程序节点,不表示超过某个日期就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具体影响需结合文书内容和案件情况进一步核实。

第四步,了解可以查阅、复制哪些事故处理证据材料。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整理时可以把已经复制的材料按“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说明”等类别分袋,并在每份复制件上确认是否加盖专用章。尚未复制的,可以先列一份想查阅的材料清单,咨询时请律师帮助判断哪些与责任认定和损失范围相关。

三、票据按“时间轴+费用类别+清单”整理

票据整理的目标是让每一笔费用都能对应到事故、就诊或车辆损失,避免只按金额堆在一起。

建议先按时间轴排序:事故当日急诊、住院、复查、转院、康复治疗,以及车辆定损、维修、施救的时间。每一张票据旁标注对应日期和就诊科室或维修项目。医疗费票据可以与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放在同一袋;挂号、检查、治疗、手术、药费、住院费可以再细分。存在外购药或康复器具的,把处方、医嘱或购买记录与票据放在一起,便于核对用途。

再按费用类别分袋。常见类别包括: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护理费相关凭证;误工损失相关材料;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车辆维修费、定损单、施救费票据;车载物品损失凭证。每类前面放一张小清单,写明该类票据的张数、合计金额、时间跨度。票据原件与复印件分开存放,电子发票可以保留原始文件并打印一份,打印件上注明“与电子原件一致”由本人签名,这属于整理建议,便于交接时核对。

建议制作一张票据总清单,至少包含以下栏目:

序号 票据日期 费用类别 开具单位 金额 对应病历/维修记录 原件或复印件 备注
1 事故当日 急诊医疗费 某医院 若干 急诊病历第1页 原件 含费用明细
2 复查日 门诊医疗费 某医院 若干 门诊病历第2页 复印件 原件另存

清单的作用是核对总额、发现缺号或重复,并让律师快速看出哪些费用已有票据、哪些只有记录。金额以票据记载为准,本文不给出具体赔偿数额或计算比例,具体项目能否支持需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一步核实。

四、咨询前可以准备的基础材料

除认定书和票据外,建议把下列材料按“身份车辆—保险—医疗—损失—现场”分组。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是否需要提供什么,可根据咨询问题和律师要求调整。

材料组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提示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当事人身份、车辆登记和驾驶资格 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
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 承保公司、险种、保险期间 记录保单号和报案号
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责任表述 原件与复印件分开,附信息摘录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伤情、治疗经过、医嘱 按就诊时间排序
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 费用金额、项目、与就诊的对应 按时间轴和类别分袋
误工、护理相关材料 收入减少、护理需要和期限 工资流水、单位证明、护理记录分别存放
车辆定损单、维修发票、施救费票据 车辆损失和施救支出 与事故照片、维修记录对应
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 事故位置、车辆状态、现场环境 保留原始文件,标注拍摄时间
与对方、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 已沟通事项和对方意见 截图或录音整理目录,不删改原始记录

整理时不必追求“一次备齐”。可以把材料分成“已带”“待补”“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三部分,咨询时按事故经过、已取得文书、伤情治疗、费用损失、保险沟通、目前争议点、希望律师协助的事项依次说明。这样比单纯堆叠票据更容易让律师判断材料缺口。

五、咨询时把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问清楚

如果咨询后考虑委托,建议把“律师服务范围”和“费用构成”分开问。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事故处理证据调取、伤残鉴定材料准备、与保险公司沟通、诉讼代理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需按实际发生和相关部门通知另行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宜预设统一价格,以双方书面约定和实际票据为准。

采用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核对: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委托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咨询时可以把拟委托事项、权限范围、期限和费用条款逐项看清,再签署文件。上述条文来源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公开文本。

材料整理做到“原件不丢、复印件有序、清单能对上、日期能说清”,已经足够启动一次有效咨询。天津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事故证明、票据和病历分别对应不同证明对象,建议先按本文的核对顺序列一份自己的材料目录,把缺失项和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的材料单独标注。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缺口、委托范围或费用边界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公开文本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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