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选择故意伤害罪律师,面谈时应把问题落到“两份伤情鉴定依据不同,律师准备怎么质证”上,而不是只比较执业年限或头衔。具体要问清:律师是否已区分两份鉴定的检材来源、鉴定时点、依据标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信息及结论差异;准备以哪一份作为分析基础、对另一份从哪些角度提出异议;这些差异如何对应到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伤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等要件,以及量刑情节。能把这些讲成可操作步骤的,才便于判断其准备程度。
一、先列对照表,弄清“依据不同”差在哪里
两份鉴定结论不同,可能差在检材、鉴定时点、依据标准或分析过程。建议在咨询前按同一维度列一张对照表:鉴定文号、委托主体、鉴定时间、检材(病历、影像、活体检查等)、依据标准、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名与资质。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律师能快速指出差异点,而不是笼统地说“鉴定有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伤情鉴定规范的具体内容,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的条件与程序等需另行核对,不能由刑法条文直接推导。
二、面谈时建议问清的质证准备
可以围绕以下问题请律师说明方案:
- 对两份鉴定,准备先核哪一份的形式要件、再核哪一份的实质内容,理由是什么;
- 如果两份鉴定依据的标准或检材不同,准备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还是通过书面质证指出矛盾,各自需要哪些材料;
- 如何把鉴定差异与主观要件联系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可以请律师说明准备用哪些事实反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而不是只看伤害结果;
- 是否核对伤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等情节。正当防卫的认定需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不宜在未见材料时下结论。
上述条文的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官方合并文本含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2024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写清楚
面谈时可以把拟议工作逐项写清:阅卷、会见、质证意见、鉴定异议、出庭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形成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分开核对,不把第三方费用混入律师费报价。对“保证结果”“一定取保”一类承诺,应保持审慎。
选律师的落点,是看其能否把两份鉴定的差异转化为可核验的质证步骤,并对每一步需要什么材料、达到什么目的说清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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