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这类报价,重点不在于先比较总价高低,而在于把报价单与“对账函”和“合同结算条款”这两套口径逐项对齐:先确认两者分别指向哪一份合同、哪一笔债权、哪一个截止日期和金额构成,再要求报价把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栏列明,并写明每一项对应哪项具体工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梳理对账函、合同、结算单与往来记录,并就拟委托事项的范围和计费方式作进一步沟通;个案能否受理及收费安排,以律所正式确认为准。
一、先分栏:哪些属于律师服务费,哪些不属于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骗、诱导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价格,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该条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还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须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报价单至少应分为三栏: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本身另有法定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诉讼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列为一个总价。
二、两份材料不一致时,报价建议逐项比对的内容
对账函通常反映某一截止日的欠款余额,合同结算条款则反映计价方式、付款节点、尾款或质保金安排,两者出现差额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中一份有误,可能源于截止日不同、是否计入利息违约金、是否扣减已付款等原因。建议按下表逐项比对,并要求报价对每一项写明取数口径。
| 比对项 | 对账函一侧要看什么 | 合同结算条款一侧要看什么 | 报价单应写明什么 |
|---|---|---|---|
| 主体与合同编号 | 发函方、收函方、所涉合同 | 结算条款所属合同及签约主体 | 报价对应的案件与合同编号,避免多份合同混算 |
| 金额与截止日 | 余额截止日、是否含利息、违约金、已还金额 | 计价方式、已付节点、尾款或质保金 | 计费基数是按对账函余额、结算金额还是分段计算 |
| 工作范围 | 对账差异是否需要发函、核对、补充确认 | 结算争议是否需鉴定、审计 | 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发函对账、保全申请等是否单列,可否协商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
| 代付费用 | 是否已产生查档、公证等支出 | 是否涉及鉴定、评估 | 单列预估或实报实销,并注明凭有效凭证结算 |
| 异地办案 | 收函方所在地 | 合同履行地、管辖约定 | 差旅费单列,写明计算方式与凭证要求 |
三、签约与付款环节的核对要点
同一意见第九项要求律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以内部收据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案件编号应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因此付款前可以核对:收费合同上的案件编号与报价单是否一致,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为合法票据,代付费用是否附有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提供河北省的具体收费标准或统一价格,上述内容只解决“报价应当列出哪些项目、如何与两份材料比对”,不构成对具体金额的判断。中国内地债务纠纷的收费安排属于协商事项,最终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咨询可致电 4009003957,服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
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第九项,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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