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送达回证与再审申请落款日期接近时,首先要核对的是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法定期间及其起算点,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若主张存在法定特殊情形,则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落款日期与送达日期的先后本身不构成期限判断的起点,它首先提示的是:这份再审申请书写于裁判生效之前还是之后、是否在六个月期间内、递交时间与签署时间是否一致。
一、先核六个月期间:起算点是生效日或法定特殊事由发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由此,核对顺序可以分两步:
- 先行确认裁判生效日。送达回证记载的是裁判送达当事人的时间,生效日期还需结合送达对象、送达方式以及是否上诉等情况核对。若落款日期早于生效日,则该文书的形成时间与“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这一期间的关系需要单独说明,不宜直接按落款日推算期限。
- 再核对是否存在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的情形。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向的四项情形分别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三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第十二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十三项)。这四类情形适用不同的起算点,其余申请事由仍按裁判生效日起算,两类起算方式不能混用。
二、送达回证与落款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需要另行确认的部分 |
|---|---|---|
| 原审判决送达回证 |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送达方式,用于推算裁判生效与六个月期间的起点 | 是否存在上诉、生效证明如何记载 |
| 再审申请落款日期 | 申请人签署文书的时间,可与其主张的事由发生时点比对 | 是否与法院实际收到日期一致,需结合递交凭证、收件回执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法院侧的程序节点以“收到”为起点,落款日期是文书签署时间,两者可以不同,核对时宜分别记录,避免以签署日替代收件日。
三、委托前可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建议)
- 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及送达回证,先行确定生效日;
- 如主张第二百一十六条所列特殊情形,准备能够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点的材料,例如新证据的取得时间、相关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文书;
- 再审申请书的签署页与递交凭证(邮寄单、收件回执、网上提交记录),用于对照落款与收件时间;
- 与原审程序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申请事由分组。
上述整理用于把日期事实固定下来,便于判断期间是否已经经过、按哪一起算点计算,属于材料准备建议,具体主张仍需结合材料内容确定。
委托环节,可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期限核验、材料整理、再审申请书起草及后续代理,以及相应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等属于不同项目,按实际约定与法院通知分别核对,本文不涉及具体金额。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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