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建议核对相关讯问笔录、申请材料及法庭调查记录,并在法庭审理中依法提出申请。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资料显示成文日期2018年10月26日、全文有效。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转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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