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准备劳动纠纷咨询时,区分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与工资支付争议,可以先看争议标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解决的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于什么期间”,工资支付争议解决的是“某一期间的劳动报酬是否应付、应付多少、是否已经支付”。主体上,两类争议通常都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程序阶段上,需要先判断是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已经申请仲裁,还是先与单位协商或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适用条件上,确认请求以用工事实和主体关系为核心,工资请求以工资标准、出勤加班、已付未付和欠付数额为核心;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请求写法、起止期间、工资标准与欠付金额、证据由谁掌握管理、仲裁时效和管辖地。把这些问题先分开列明,再带着材料咨询,判断会更具体。需要先梳理请求和材料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请求:两类争议解决的对象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该条同时列举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其他争议类型。就本题而言,第(一)项对应劳动关系确认争议,第(五)项中的“劳动报酬”对应工资支付争议的核心部分。
两者的请求写法有明显区别。劳动关系确认请求通常需要写明请求确认与某一用人单位在某段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理由围绕招聘、入职、工作安排、考勤管理、报酬支付、管理从属等用工事实展开。工资支付请求通常需要写明请求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工资、加班费、工资差额等具体金额,事实理由围绕约定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加班时长、已发金额、扣款依据和欠付差额展开。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第二条第(五)项将劳动报酬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并列列举。咨询时建议把“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分别列为不同请求项目,分别写明期间、计算方式和依据,不把它们笼统写成“欠付工资”。请求项目不同,需要核对的事实和计算基础也不同。
二、再看证据:同一份材料,证明对象可能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则在两类争议中都要用,但证明对象不同。
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中,证据重点是用工事实:谁招录、谁安排工作、谁进行考勤管理、谁发放报酬、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管理、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工资支付争议中,证据重点是工资标准和欠付数额:约定工资是多少、实际出勤多少天、加班多少小时、已经支付多少、未支付多少、扣款是否有依据等。
同一份工资银行流水,在劳动关系确认中可以用来核对报酬支付主体和支付周期,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则用来核对已付金额和欠付差额。同一份考勤记录,在劳动关系确认中可以用来核对管理从属和用工持续性,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则用来核对出勤天数和加班时长。材料相同,证明对象不同,整理时建议标明“这份材料准备证明什么”,避免把所有材料混在一个文件夹里。
第六条的举证责任规则有明确条件: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这个条件不能被扩大成“所有证据都由单位提供”。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仍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咨询前可以按“自己掌握的材料”和“可能由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分两组,分别说明希望核对的事实。
| 核对维度 | 劳动关系确认争议 | 工资支付争议 |
|---|---|---|
| 争议对象 |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起止期间 | 劳动报酬是否应付、应付多少、是否已付 |
| 常见请求写法 | 请求确认某期间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请求支付某期间工资、加班费或工资差额若干元 |
| 主要事实 | 招聘、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等用工事实 | 工资标准、出勤、加班、已发金额、欠付金额 |
| 证据证明对象 | 证明用工事实和管理从属 | 证明应付数额和未付数额 |
| 时效核对 | 一般仲裁时效一年,核对起算及中断、中止 | 一般时效一年;拖欠劳动报酬另有特殊规则 |
| 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 |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 |
三、时效和管辖:两类争议都要核对,但核对点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还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第二条列举的劳动争议,咨询时需要核对一年时效的起算点,以及是否存在中断、中止事实。
工资支付争议的时效核对更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则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款文字范围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咨询时不宜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并列请求直接套入该款,也不宜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限制”直接套到劳动关系确认请求上。不同请求分别核对时效,更稳妥。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实际工作地点和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不在同一地,需要分别核对两地的仲裁委辖区。石家庄的具体区县受理分工,本次资料未提供地方细则,建议以当地仲裁委的立案指引为准,另行核对。
四、咨询前可这样整理材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咨询前可以参照这些事项,把材料按“请求—期间—主体—金额—证据”五栏整理。
建议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主体信息;劳动合同、聘用通知、入职登记、工作证、工牌、门禁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转账记录、欠条、工资确认单;考勤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工作群聊天记录、邮件和工作安排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个税记录;解除或终止通知、离职交接单、送达记录。每份材料注明能核对什么,例如劳动合同可以核对主体、岗位、期间和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流水可以核对支付主体、支付周期和已付金额,考勤记录可以核对出勤和加班时长。这些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以仲裁委立案指引和案件事实为准。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事项、原件来源和数额计算分组,避免把不同主体的转账、不同期间的考勤、不同项目的金额混在一起。这样咨询时,律师可以更快判断哪些事实属于劳动关系确认,哪些事实属于工资支付,哪些请求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
五、几个常见的混淆点
一是把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写成工资请求,或者把工资请求写成“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切费用”,导致请求对象和期间不明确。二是只拿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或者只拿工作聊天记录计算欠薪,忽略了两类争议的证明重点不同。三是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则,套到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请求上。四是只看用人单位注册地,忽略劳动合同履行地对应的仲裁委管辖。五是把经济补偿、赔偿金与工资混列,未分别写明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以及逾期不支付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的情形。这些请求的事实基础可能与劳动关系确认相交,但请求性质、计算期间和适用程序需要分别核对,不宜直接并入“欠付工资”数额。尤其是第八十五条设定的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及加付赔偿金的规则,咨询时要区分仲裁请求与行政投诉渠道,不能把行政程序中的加付标准直接写成仲裁请求的必然结果。
总体看,咨询前先分请求、再分事实、再分证据和时效,能够把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与工资支付争议放在同一张表里对照,而不至于混成一个问题。具体案件中,两类请求可能并存,时效中断、中止事由、证据由谁掌握管理、管辖地选择等仍需结合材料核对。在石家庄准备仲裁申请或进行劳动纠纷咨询的,可围绕上述清单整理材料,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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