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家口处理劳动纠纷时,如果律师报价按“调解结案”和“裁决结案”分别给出两个数字,这个差异本身属于律师事务所自主定价的范围;真正需要核对的是书面约定有没有把两种结案方式的认定依据、触发时点、金额衔接写清楚,以及有没有把律师费和仲裁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混在一起计算。核对时,建议把合同文本、结案文书和付款凭证放在一起对照查看,而不要只看报价单。
一、触发条件应写到可以核对文书和时点的程度
“调解结案”“裁决结案”都是结果状态,合同如果不写明认定标准,结算时就容易产生分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核对:
结案方式的依据文书。 调解结案是以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为准,还是以双方自行签署的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为准;裁决结案是以仲裁裁决书为准,还是以其他方式确认;同一起案件中部分请求经调解解决、部分请求由裁决处理时,报价适用哪一档,拆分口径如何确定。这些内容都建议在合同中写具体。
时点。 以文书作出日、送达日,还是律师费实际支付日作为判断节点;调解未成转入裁决程序时,先前按调解报价收取的部分如何衔接,是需要补足差额还是重新计费。
计费口径。 两档报价是固定金额,还是按请求金额或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的计算基数要写明,避免“调解价”“裁决价”只是笼统数字。
付款安排。 调解款项由对方当事人直接支付时是否影响律师费结算、分期支付如何对应,也属于可以事先约定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提供张家口当地的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行情,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标准原则上由其自行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因此,报价高低本身不能作为判断依据,能核对的是约定是否清楚。
二、费用边界和不能写入的条件
按规范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也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以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还应提供有效凭证。核对合同时,可以看这两类费用是否分列、凭证由谁保管。
如果报价中含有风险代理成分,还要注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条件。换句话说,因结案方式不同而调整收费与“限制当事人选择调解、和解”是两回事;前者的关键在于写清楚,后者则属于规范明确不允许的情形。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取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正本,确认是否存在两份文本、金额是否一致;再对照调解书、裁决书、和解协议等结案文书,确定实际结案方式和日期;然后对照付款凭证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费清单,逐项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最后核对合同中关于结案方式转换、差额补足、凭证提供的条款是否与实际履行一致。对报价差异有疑问的,可以先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调解。
以上内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五项、第八项整理,条文原文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具体案件中的合同条款如何理解,仍需结合合同文本和实际履行情况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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