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北京人身损害律师时,重点看律师能否把“鉴定日期”和“治疗终结记录”放回同一时间轴,逐项核对病历、诊断证明、医嘱、复查记录、误工与护理材料,并说明这些日期分别影响哪些赔偿项目。这个问题通常出现在诉前证据整理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先核对材料,再判断误工时间、护理期限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起点。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能否把日期差异解释成可核对的事实问题,而非只给笼统结论。
一、两个日期先按同一事项核对
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日期,与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复查医嘱中的治疗终结或建议休息时间,形成主体、形成时间和用途都不同。建议先核对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事项:鉴定日期对应哪次鉴定、依据哪些病历;治疗终结记录对应哪次出院或复查、是否写明继续治疗或建议休息。两者不一致时,需要看鉴定意见书是否附有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以及病历中的出院情况、医嘱和复查记录能否衔接。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确定“定残日”在文书中的具体表述,以及误工、护理的截止节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条把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定残日放在同一条规则中,日期核对因此直接影响误工费。
二、建议准备的材料与核对用途
| 核对节点 | 可准备的材料 | 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治疗过程 |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 | 治疗起止时间、出院时状态、是否建议继续治疗或休息 |
| 治疗终结与复查 | 诊断证明书、复查记录、影像资料 | 治疗终结记录的形成时间、后续治疗建议 |
| 误工与收入 | 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或收入材料 |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是否对应 |
| 护理 | 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理依赖相关记录 | 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及定残后护理级别 |
| 鉴定 | 鉴定意见书及附件、鉴定所依据的病历复制件 | 鉴定日期、定残日表述、鉴定依据的材料范围 |
| 费用 | 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 | 医疗费实际发生数额及与就医时间、地点的对应关系 |
这些材料用于把日期差异还原为具体事实。医疗费方面,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三、选律师时看三项具体工作
第一,看能否分别说明误工和护理的截止点。护理费方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治疗终结记录与鉴定日期不一致时,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需要结合出院记录、复查记录和鉴定意见分别核对。
第二,看能否说明残疾赔偿金的起算点。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鉴定日期与治疗终结记录不一致时,需要先核对“定残之日”在鉴定文书中的表述,再对应计算。
第三,看能否把材料核对与委托范围说清楚。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合同确认律师服务范围、工作节点和计费方式;鉴定费、诉讼费等由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别核对。可与律所协商哪些材料整理、鉴定意见核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混在一起。
上述规则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原文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具体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表述、病历记载和定残日认定,仍需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