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在天津进行商事仲裁律师咨询前,可以核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文本、签署主体与达成时间,并以书面方式向律师说明争议事项与拟委托处理的具体事务范围。
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官方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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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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