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皇岛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阶段,夫妻以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标题所称按揭贷款人)尚未变更时,法律没有规定“银行还款材料”与“协议”必须先核哪一份。从查清事实的角度,建议先核协议,再核银行还款材料,最后把两者与贷款合同放在同一房屋、同一贷款合同编号下比对。协议用于确认夫妻内部对房屋归属和贷款清偿的约定;银行还款材料用于确认贷款合同主体、还款账户、实际还款来源和未还余额。两者证明对象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一、先核协议:确认性质、形式和范围
先看协议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再看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签署时间、房屋具体信息、贷款由谁承担、是否约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段规定说明:书面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对外债务时,该条第三款还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因此,协议可以用来核对夫妻内部安排,但不能仅凭协议认定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已经变更。
二、再核银行还款材料:确认对外贷款履行状态
银行还款材料可以包括贷款合同、还款账户信息、还款流水、余额对账单和逾期记录。重点核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是否包含另一方,还款账户是谁的账户,每笔还款资金来自谁的账户,当前未还本金和利息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同上)
按揭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需结合贷款合同签名、是否事后追认、贷款用途等事实核对,不能仅凭房屋归属协议判断。协议中“贷款由一方偿还”的约定,可以作为夫妻内部清偿安排的核对材料;贷款合同借款人未变更时,银行还款材料仍是核对对外履行情况的事实材料。
三、按同一房屋和同一贷款编号比对
建议制作一张比对表,按同一房屋、同一贷款合同编号、同一期间列明:
| 核对项 | 协议记载 | 贷款合同及还款材料记载 | 需要进一步核实 |
|---|---|---|---|
| 房屋归属 | 约定归谁所有 | 抵押物、产权登记信息 | 与登记状态是否一致 |
|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 是否提及 | 合同签名主体 | 另一方是否仍在贷 |
| 还款义务人 | 约定由谁清偿 | 合同约定及实际还款人 | 内部约定与对外合同是否一致 |
| 还款资金来源 | 是否约定 | 流水中的付款账户 | 是否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 |
| 未还余额 | 是否提及 | 对账单、逾期记录 | 截至诉讼时的准确数额 |
| 银行变更记录 | 不涉及 | 是否办理借款人变更 | 银行是否同意及何时办理 |
这样比对可以帮助判断协议约定与还款事实是否一致,但不把协议约定直接等同于贷款合同变更。若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并由该方继续还贷,而银行未办理借款人变更,需进一步核实另一方是否仍为共同借款人、银行是否知道夫妻间的约定、还款资金是否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上述事项影响夫妻内部清偿和对外债务承担的核对,不宜仅凭一份材料下结论。
在秦皇岛离婚诉讼中准备上述材料时,建议保留协议原件、贷款合同、完整还款流水和银行变更记录,并按时间顺序标注。具体哪些材料纳入举证、如何提出诉讼请求,需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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