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区分要看消费者主张的是哪一层关系:对外赔偿层面,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内部追偿层面,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一区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适用前提是商品缺陷造成损害,需要核对购买凭证、商品缺陷、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的读者,可拨打4009003957,先围绕这些材料做初步梳理。
一、对外索赔:消费者可以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条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条文写明“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第二种是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条文写明“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题所问的产品质量侵权并造成人身损害,通常落在第二种情形。
这里的关键词是“可以”。条文赋予消费者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选择索赔对象的权利,没有规定必须先向销售者索赔、后向生产者索赔,也没有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消费者可以结合被告是否明确、履行能力、商品购买渠道、证据掌握情况等因素,决定向谁主张。选择销售者还是生产者,属于对外索赔对象的选择;选择之后是否发生内部追偿,是另一层关系。
二、内部追偿: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归属
第四十条同时写明追偿规则: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对外赔偿与内部追偿是两个层次。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并获得赔偿,不等于销售者最终承担全部责任;生产者赔偿后,也不等于生产者一定终局负责。追偿能否成立,取决于该条所指的“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责任”是否能够查明。
第四十条本身没有列举内部责任划分的具体标准。商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由设计、制造、警示说明还是流通环节的储存保管造成,需要结合商品实物、包装标签、说明书、进货来源、检测或鉴定意见等材料进一步核实。本次资料未展开缺陷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的更细规则,涉及这些细节时不宜仅凭商品出现故障就断定某一方承担终局责任。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把“对外向谁索赔”和“内部责任最终如何归属”分开整理:前者依据第四十条的选择性规定,后者依据缺陷成因和各方行为的具体证据。
三、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条规定按损害后果分层次列明赔偿项目: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在此基础上增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主张时需要把损害后果与对应项目对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强调“合理费用”,通常需要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材料佐证;误工损失需要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的证明。不同后果对应的项目不同,不宜把所有项目笼统叠加。
四、责任区分需要核对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在责任区分中的用途 |
|---|---|---|
| 购买凭证、订单、发票、支付记录 | 买卖关系、销售者主体、购买时间 | 确定向销售者主张的基础,核对是否属于正常购买、使用环节 |
| 商品实物、包装、标签、说明书 | 生产者信息、产品标准、警示说明、保质期 | 核对生产者身份及商品流通信息,为选择索赔对象提供线索 |
| 检测或鉴定意见(如已形成) | 商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的可能成因 | 帮助判断争议是否落入“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情形;是否需要鉴定结合争议焦点另行判断 |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 | 人身损害后果、治疗康复支出、收入减少 | 对应第四十九条的赔偿项目,区分伤害、残疾、死亡等不同后果 |
| 沟通记录、维修记录、投诉记录 | 销售者、生产者对商品问题的知悉和处理过程 | 辅助核对各方行为与商品问题之间的关系 |
| 使用情况说明 | 是否按正常方式使用、是否存在其他致害因素 | 帮助核对损害与商品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 |
这些材料用于帮助判断适用第四十条的哪一层规则,以及追偿可能的事实走向,属于整理和核对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材料归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类,避免把购买记录、维修记录和就医记录混在一起,导致时间线不清。
五、天津咨询与委托准备
天津是纠纷发生和咨询的情境。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方性收费标准和特别程序,以下是一般性的准备建议,具体安排需与律所核对。
咨询前,可以按“购买—商品—医疗—沟通”四组归集材料:购买组包括订单、发票、支付记录;商品组包括实物照片、包装标签、说明书、维修或检测材料;医疗组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沟通组包括与销售者、生产者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投诉记录。每组材料说明其能核对的事实,便于在咨询中快速定位争点。
拟委托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例如材料梳理、发函协商、参与调解、诉讼代理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建议以书面约定写明。费用边界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交纳;检测、鉴定等费用由相应机构收取,是否发生、由谁预付,需结合程序进展核对。把这三类费用混在一起,容易在委托时产生误解。
责任区分的落点仍在事实:商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是否由该缺陷造成、销售者与生产者各自的行为与商品问题之间是什么关系。天津的读者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按上述四组材料归集,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拟委托事项和费用安排,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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