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聊城咨询行政赔偿案件的律师费用时,核对的重点是按“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三类分别归类,再逐项对照书面委托合同与付款凭证。行政赔偿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这类案件的费用票据中通常不会出现案件受理费项目;损失测算涉及的评估、鉴定等费用,按该办法第十二条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聊城当地律师服务的具体收费数额,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标准或现成报价,需要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收费约定为准逐项核对。
一、先按三类费用归类票据
| 费用类别 | 规则依据 | 核对对象 |
|---|---|---|
| 律师服务费 | 由委托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 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条款、付款凭证、发票 |
| 案件受理费 | 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第八条) | 是否存在以该名义收取的款项,如有可向收费方核实项目性质 |
| 鉴定、评估、勘验、翻译等费用 | 第十二条:按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机构发票或收据、委托事项、与损失测算报告的对应关系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行政赔偿案件属于该条第四项列明的范围,因此核对票据时,案件受理费一项应为零;如果出现以该名义收取的款项,可以对照该条向收费方确认这笔款项的实际性质。
第十二条针对的是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费用,这些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损失测算中常见的评估费、鉴定费属于这一范围,核对时应看收款方是否为实际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材料时的可选方法,并非法定先后步骤:
- 先核对委托合同。 查看合同中列明的服务范围是否覆盖赔偿项目梳理、损失测算材料整理、出庭等具体工作,计费方式如何约定,第三方费用是否代收代付。把合同条款与实际提供的服务逐项对应。
- 再按事项归组票据。 建议把同一事项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放在一起,核对付款主体与合同签约主体是否一致、收款方与开票方是否一致、金额与合同约定是否吻合。
- 把损失测算材料与对应票据配对。 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应与相应发票、委托手续成组核对,确认机构名称、委托方、评估事项、报告日期与金额能够相互对应。
- 最后检查重复与缺项。 同一笔支出是否出现多张票据,同一服务是否在不同名目下重复计费,票据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差额是否有书面说明。
三、与律所核对报价时的准备
向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以准备以下材料,便于把费用边界谈清楚:拟主张的赔偿项目清单、已有的评估或鉴定报告、已发生的第三方费用票据、期望的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材料整理、出庭、后续程序)。在合同中建议分别列示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写明第三方费用是否代收代付、按何种凭证结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条约束的是该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收取行为;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与诉讼费用分属不同项目,核对时不宜混同。聊城当地律师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需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双方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地方收费文件,可另行向当地律师协会或拟委托律所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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