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实际分割前,核对顺序上建议先核遗嘱,再核代位继承主张。遗嘱决定了哪些财产仍按遗嘱处理、哪些部分转入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是在进入法定继承的范围内判断的问题。具体要固定两项事实: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以及主张代位继承的人与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先核遗嘱:看指定继承人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对照本题情形,重点落在第三项: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核对时要看遗嘱原件指向的继承人是谁、遗嘱订立时间、被继承人与该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先后,以及遗嘱处分了哪些财产。遗嘱其他部分是否仍按遗嘱处理,取决于该部分是否落入上述五项情形,不能仅因一名遗嘱继承人先死亡就把整份遗嘱一概作废。
再核代位继承:主体和份额是否对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上版本)
这一条针对的是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恰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嘱中涉及该子女的部分转入法定继承后,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以就该部分主张代位继承,份额一般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部分为限。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代位继承主张就缺少该条对应的身份基础,需要结合其他材料另行核对。
分配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为整理建议,用于把上述两个层次的事实分开核对:
| 核对项 | 要确认的事实 | 对判断的作用 |
|---|---|---|
| 死亡时间材料 | 被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各自的死亡日期 | 判断是否属于“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
| 遗嘱原件 | 订立时间、指定继承人身份、处分财产范围 | 确定哪些部分按遗嘱处理、哪些部分转入法定继承 |
| 亲属关系材料 | 主张人是否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被代位继承人是否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 判断代位继承的主体条件是否具备 |
| 财产权属材料 | 遗产范围及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 分割前先明确可纳入继承的财产范围 |
沧州青县当事人遇到遗嘱与代位继承主张并存的情形,可以按“先遗嘱、后代位”的顺序整理上述材料,再就具体分配方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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