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试用期纠纷、准备咨询律师前,核对试用期约定的核心,是把“合同期限—试用期长度—约定次数—试用期工资—解除理由与说明”放在同一份劳动合同、同一段用工期间内逐项比对:先确认书面合同是否订立、试用期条款写在哪里、有没有把试用期单独拎出来约定,再核对期限是否超限、工资是否低于法定下限、解除时单位有没有说明理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核对时以劳动合同原件、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和解除通知等材料为基础,先把事实时间线整理清楚,再进入法律适用判断。
一、先确认试用期约定写在哪、是否单独约定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属于约定事项,不是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核对时先看合同正文、附件或补充协议中有没有试用期条款,写明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是否与合同期限分别表述。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也需要核对。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日期、合同签订日期、试用期起算日期可能不一致,建议分别记录,便于判断试用期约定与实际用工期间是否对应。
容易出问题的是“只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核对时看合同有没有单独写一个“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六个月”却没有同时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有,需要把合同文本原样保留,这一条的适用需要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判断。
二、按劳动合同期限核对试用期上限
试用期长度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核对时把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长度并列,按下表逐项对应: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依据 |
|---|---|---|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不得超过二个月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第十九条第三款 |
表格中的“以上”“不满”是条文原文表述,合同期限正好落在分界点时,需要对照合同写明的起止日期计算,不宜凭大致印象归类。第十九条第三款还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属于这两类合同却约定了试用期,核对时应把合同类型、工作任务约定和期限起止一并整理。
三、核对是否重复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核对时把入职以来的合同、续签协议、岗位调整文件按时间排列,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是否出现第二次试用期约定。换岗、调部门、续签合同后再次约定试用期,属于需要重点核对的情形。
主体条件也要看清。条文限定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如果涉及关联公司、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调动,劳动关系主体是否变化需要另行核实,不能直接套用“只能约定一次”的结论。核对时可以把每份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期限、试用期条款分别列出,避免把不同主体的用工关系混在一起。
四、核对试用期工资是否低于法定下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对时准备三类数据: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天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把试用期实发工资与这三类数据对照,看是否同时满足条文要求。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需要另行向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核对,不宜凭印象填写金额。工资核对还可以结合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确认试用期内的实际发放数额、发放周期和扣款项目,把“约定工资”与“实发工资”分开记录。
五、核对解除理由与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核对时先看单位有没有作出解除决定、解除日期是哪天、解除通知或沟通记录中写明的理由是什么,再对照条文援引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完整原文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具体情形需要另行核对法条原文,不宜把“试用期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等同于法定解除情形。核对阶段可以把单位给出的理由原样摘录,保留通知、邮件、微信记录等载体,标注日期和沟通对象,供后续法律判断使用。
六、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把同一主体、同一期间的事实固定下来: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劳动合同及附件、续签协议 | 合同期限、试用期条款、约定工资、用人单位主体 |
| 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招聘沟通记录 | 入职时间、岗位、招聘时沟通的条件 |
| 工资条、银行流水 | 试用期实发工资、发放周期、扣款项目 |
| 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 | 实际用工起止、试用期实际履行期间 |
| 解除通知、邮件、微信记录、谈话记录 | 解除日期、单位说明的理由 |
| 社保缴纳记录 | 用工主体、参保起始时间 |
整理时建议按时间顺序编号,同一事项保留原件或原始载体,复印件注明来源。材料之间日期不一致的,先并列记录,不预设哪一份正确,待核对合同签订、实际用工、工资发放、解除通知各自的时间点后再判断关联。
七、咨询时的问题顺序与费用边界
咨询律师前可以把问题按事实顺序列好:合同何时签订、试用期起止怎么写的、约定工资和实发工资各是多少、解除通知哪天发出、单位说明了什么理由、自己希望解决的是确认约定效力、工资差额还是解除争议。问题按时间线排列,律师更容易在有限时间内定位争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书面约定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费按相应程序的规定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报价,不宜预设具体金额,咨询时可以要求对服务范围和费用项目作出书面说明。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在天津准备试用期纠纷咨询时,先把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和解除材料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整理成时间线,再就试用期长度、约定次数、工资标准和解除理由逐项核对;尚未核清的事实和需要另行查询的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可在咨询时一并提出。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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