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份继承材料该归入法定继承清单还是遗嘱继承清单,分界点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给出的适用顺序。该条原文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两份清单因此共用“继承开始的事实—继承人身份—遗产范围”这层底层材料;区别在于,法定继承清单需要把亲属关系与份额依据整理清楚,遗嘱继承清单需要在同样的财产材料之外,另行整理遗嘱本身与遗嘱人处分权限两类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分别整理的实际作用,是让受理方能够逐份看清材料对应哪一项待证事实。如需就自身材料的归类和取舍做初步梳理,可拨打4009003957咨询。
一、先固定继承开始的事实与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对两份清单来说,死亡时间材料都是第一组材料,因为它决定了继承开始的时间点,也决定了此后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建议把死亡时间的记载单独列为一组,注明材料出具机构与出具日期;涉及同一事故中数人死亡的情形,还需另行核对上述推定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一条给财产材料的整理划出两条线:时间上要对应“死亡时”,性质上要对应“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财产材料建议按“取得时间—权属登记—出资来源”三项一并标注,便于后续判断哪些属于遗产范围。
二、两份清单共用的底层材料
以下分组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读者可以按受理机构的要求调整。
第一组:继承开始的事实材料。 用于说明死亡事实与死亡时间,与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对应。
第二组:亲属关系材料。 用于说明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建议按关系分别编号,每份材料标注被继承人与相对人的姓名,曾用名、改名记录一并注明,避免同一人出现多个称谓。
第三组:财产与权属材料。 用于说明遗产范围与权属状态。这一组要特别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在列入遗产前,需先完成析出。建议在同一份财产下列明“登记权利人—出资来源—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共有约定”,把析出的计算过程写清楚,而不是直接把登记名义下的全部价值计为遗产。
三、法定继承清单的整理重点
法定继承清单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谁是被继承人、谁是继承人、每项财产如何对应到人。
在第一、二、三组材料之外,可以补充以下几类,用途各不相同:
其一,涉及胎儿份额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类材料用于说明份额保留的必要性,与继承开始时的家庭状况相关。
其二,涉及税款与债务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相应材料用于说明债务范围与必要遗产的保留需求。
其三,涉及继承人以外人员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使用“可以分给”,属于授权性规定,相关扶养事实的材料用于支持这一请求,不等同于继承人身份的证明。
其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记录、家庭会议记录可以作为份额协商过程的材料保留。
四、遗嘱继承清单需要增加的两层材料
遗嘱继承清单在共用底层材料之外,需要增加两层。
第一层:遗嘱本身。 包括遗嘱原件、形成时间的记载、遗嘱人签署情况等。需要说明的是,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效力判断涉及的具体规则,本次资料未覆盖,建议另行核对后再确定材料取舍,不宜仅凭“有遗嘱”就认定按遗嘱处理。
第二层:遗嘱人的处分权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条文指向的是“个人财产”。因此,遗嘱涉及的财产需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析出规则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一半,不在遗嘱处分范围之内。建议在每项遗嘱财产旁标注权属来源与析出结果。
第三层:回转法定继承情形的备用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上述五项是并列情形,出现其中任何一项时,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建议同步准备法定继承那套身份与亲属关系材料,以便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直接对应,而不必临时补充。
五、两份清单的对照
| 维度 | 法定继承清单 | 遗嘱继承清单 |
|---|---|---|
| 核心待证事实 | 继承开始、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与份额 | 继承开始、遗产范围、遗嘱存在与处分权限 |
| 共用材料 | 死亡事实、亲属关系、财产权属 | 同左 |
| 特有材料 | 共有财产析出计算、胎儿份额、税款债务、扶养事实 | 遗嘱原件及形成过程材料、遗嘱财产的权属与析出 |
| 备用材料 | 协商记录 |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五项情形对应的材料,以及法定继承全套材料 |
| 需另行核实 | 受理机构的收件要求 | 遗嘱形式与效力规则、受理机构的收件要求 |
比较需在同一维度进行:两组清单的差别集中在“特有材料”和“备用材料”两行,共用材料部分不必重复准备两份。
六、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常见问题
建议按以下顺序自查,这属于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先后程序:先核对死亡事实与死亡时间,确认继承开始的时间点;再核对财产范围与权属,完成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析出;然后核对是否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明确遗嘱指向的具体财产;最后按人对应份额,检查每位继承人的材料是否齐全。
自查时可以关注三处一致性:同一份材料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是否一致;死亡时间、遗嘱形成时间、财产取得时间之间的先后关系是否清晰;复印件是否注明原件存放处。常见问题包括: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额列入遗产;将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按遗嘱处理,而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对此另有规定;只整理遗嘱而忽略亲属关系材料,导致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情形出现时缺少对应材料。
七、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次资料提供的是全国性法律规则,未涉及北京地区受理机构的具体收件清单、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遗嘱形式要件的细化规则以及继承权丧失的认定标准。在北京办理继承相关事务时,材料由公证机构、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按各自要求收取,建议以受理机构当期告知为准,并就上述未覆盖事项另行核对。本文所述分组与顺序属于整理建议,具体取舍需结合案件事实确定。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在提交前把两份清单分别编号、附上材料目录,并标注每份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如对共有财产析出、遗嘱处分范围或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情形的对应关系存在疑问,可拨打4009003957进一步咨询,由专业人员结合材料逐项核对。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政府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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