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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商标侵权律师咨询:权利状态、标识使用核查与委托要点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如果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建议在咨询前核对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以及无效宣告相关文书,并把实际使用的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和广告宣传材料作为标识使用核查的对象。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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