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核验报告与买卖合同对抵押状态的记载不一致时,先以最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再核对抵押权人出具的结清或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他项权证)的收回情况、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以及注销完成后重新查询的登记簿结果。核验报告、买卖合同和登记簿指向同一房屋、同一抵押登记时,才有直接比对意义;三者查询或签订日期不同,还需先排除期间新增或已注销的时间差。
一、先确定以哪份记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核验报告与合同记载不同时,建议先调取最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核对抵押登记是否仍然存续、抵押权人名称、抵押登记时间、被担保债权数额和登记编号。核验报告通常反映查询时点的登记状况;买卖合同反映当事人约定。两者不一致,可能是查询日期不同、登记已注销但报告未更新,也可能是合同记载有误。认为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第二百二十条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应留意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即失效的期限。
二、解押材料按“主体、文件、申请、结果”分组核对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要求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抵押权人实际要求为准:
| 核对组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建议核对的要点 |
|---|---|---|
| 抵押权人主体 | 结清证明、贷款结清凭证、同意注销文件上的债权人 | 与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名称一致;发生债权转让的,核对转让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的材料 |
| 同意注销文件 | 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或授权文件 | 文件指向的房屋、抵押登记编号与登记簿一致,签章完整 |
| 权证材料 |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原他项权证 | 能否交回,记载的抵押权人、登记编号是否对应 |
| 申请材料 | 注销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材料 | 申请主体与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对应 |
| 办理结果 | 注销后的登记簿查询结果 | 抵押登记状态已显示注销,而非仅持有纸质结清证明 |
纸质结清证明能证明债务清偿事实,登记簿注销结果才能直接反映抵押登记是否已消除。两者建议一并核对。
三、合同条款与付款、过户节点对应核查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合同约定“无抵押”或约定由卖方解押,均需落到登记簿抵押登记已注销这一可核实结果上。
建议把买卖合同中的抵押状态陈述、解押期限、解押责任方、付款节点与过户条件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合同签订日、核验报告查询日、约定解押日、拟过户日分别对应哪份材料。约定解押期限尚未届满的,先核对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文件和办理进度;期限已届满而登记仍未注销的,再结合合同条款判断下一步协商或救济安排。具体条款效力和责任承担,需结合合同全文及登记材料进一步分析。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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