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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如何选择律师: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案由选择怎么问

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选择律师时先把问题落到四件事上:请求权基础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被告应当列谁、案由按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组织事实、现有材料能证明到哪一步。

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选择律师时先把问题落到四件事上:请求权基础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被告应当列谁、案由按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组织事实、现有材料能证明到哪一步。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案由选择,不宜只问“告谁更有利”,而要问律师“根据哪些事实认定多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放弃对部分人的请求会有什么后果、分别侵权情形下责任形态还需核对哪些要件”。带着这些具体问题面谈,比只听一句结论更能判断律师是否抓住了案件结构。咨询准备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先说明损害发生经过、涉及的行为人和已有材料,再约进一步沟通。

先问请求权基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不是同一个问法

侵权诉讼的起点是请求权基础。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两条对应不同的举证结构。面谈时可以问:“我的案件按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主张?如果按过错责任,我需要证明哪些过错事实?如果对方主张法律推定过错,应当由谁证明没有过错?如果按无过错责任,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的明确规定?”律师的回答应当落到具体条文和待证事实,而不是只回答“可以告”。请求权基础不同,案由、被告范围和证据准备也会不同。

此外,被侵权人自身过错会影响责任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如果多个行为人中有人主张受害人也有过错,面谈时应问清:这种过错影响的是全部被告的责任,还是只影响特定行为人的份额;需要哪些材料证明损害发生或扩大与受害人行为有关。

共同侵权案由:重点问“追加被告”和“放弃部分请求”

共同侵权情形下,案由选择不只是一个名称问题,还涉及被告怎样列、是否追加其他行为人、放弃对部分人的请求会产生什么后果。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段条文解决的是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的程序处理和放弃请求的后果。面谈时可以直接问:

  1. “根据我陈述的事实,本案是否属于该条所说的共同侵权?判断依据是哪些事实?”
  2. “如果我只起诉其中一名行为人,人民法院是否会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我还需要补充哪些主体信息?”
  3. “如果我放弃对某个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部分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是否还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后果我是否已经理解?”
  4. “各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范围现在能否确定?如果难以确定,条文规定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我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来避免或应对这种推定?”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以“共同侵权人”为前提,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共同侵权的定义条文。因此,不能仅凭这一条把所有多主体侵权都当作共同侵权,也不能从“应当追加”反推出所有分别实施行为的人都必须列为一个案子的共同被告。共同侵权的认定,仍需结合行为人之间是否有共同实施等事实,由律师依据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判断。

分别侵权案由:本次资料未给具体条文,问事实与要件而不是要结论

分别侵权涉及数人分别实施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的责任形态判断。就分别实施数人侵权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条件下按份承担,本次可核对的资料没有提供对应条文,本文不能给出责任形态结论。文章能提供的是面谈时的提问方法和核对方向。

可以把问题拆成事实组和要件组。事实组问:“各个行为人是分别实施行为,还是存在共同实施?各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损害是不是同一损害?损害在事实上是否可分?每个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分别是什么?”要件组问:“在分别侵权情形下,责任形态的判断需要哪些法律要件?本案缺哪一项?应当补哪些证据?案由按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组织,会影响被告范围、举证责任和诉讼请求的写法吗?”

如果律师给出“应当连带”或“应当按份”的结论,可以请其指出对应的法条、司法解释条文和事实依据,并说明本案与条文适用条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于本次资料未覆盖的分别侵权具体规则,应当明确标注为需另行核对的事项,不宜用共同侵权条文直接推演。

面谈时带什么材料、怎么核对

材料准备不必追求“一次交全”,可以按同一组事实分组,帮助律师判断案由和被告范围。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提供全部原件才能咨询。

材料或事实 能核对什么 可以怎么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 本案应按哪一类请求权基础组织事实?
涉及的行为人数量及相互关系 是否存在多个行为主体、是否共同实施 是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判断依据是什么?
各行为人分别做了什么 行为方式、时间顺序、有无意思联络 哪些事实支持追加被告或不追加?
报警记录、监控、病历、票据 侵权行为、损害程度和费用 现有证据还缺哪一环?
已经起诉或准备起诉的对象 是否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 放弃对部分人的请求有什么后果?
与工伤有关的认定材料 是否属于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 是否能向第三人另行主张,程序上怎么处理?

其中,工伤情形可以对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只解决该条所列情形,不宜扩大成所有多主体侵权都可同时向多方主张。

选择律师时看回答是否落在可核对的事实上

判断一位律师是否适合继续沟通,可以看其回答是否具备以下特点:先问事实和证据,再谈案由;区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把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分开核对,不用一个结论套所有多主体案件;说明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追加被告和放弃请求的后果;说明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的处理;对本次资料未覆盖的分别侵权规则,明确说需另行核对,而不是给出没有出处的结论;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能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说明谁可以起诉、可以列谁为被告。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委托前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调查取证和鉴定申请、如何计费,并将约定写清楚。咨询时也可以问:“哪些工作属于本次委托范围,哪些需要另行确认?”这有助于把案由选择、材料准备和费用边界分开核对。

如果涉及多个行为人、部分起诉、放弃请求或分别实施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建议把上述问题写成面谈提纲,逐项请律师对照事实回答。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范围、被告列明方式或委托条件的,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已有材料和拟解决的问题后再作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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