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列有起诉状代写与上诉状代写的合同,先核“程序阶段与委托权限的对应范围”:确认两份文书分别服务于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两个不同阶段,再核对授权委托书有没有把“提起上诉”纳入特别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起诉状部分则要按第一百二十二条核对起诉条件、按第一百二十四条核对记载事项、按第一百二十三条核对副本份数。准备签约或核对条款时,可以先整理一审与二审两条时间线、授权文件和已有裁判文书,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拟议委托范围。
一、先核程序阶段:两份文书对应的诉讼环节不同
起诉状用于启动一审诉讼。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项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上诉状针对的是已经作出的一审裁判,属于二审程序的启动文书。本次资料没有收录上诉状法定记载事项、上诉期限和提交对象的条文,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不能套用起诉状的材料清单。合同同时列明两项代写时,先确认每一项对应哪个程序节点:一审是否已经立案、裁判是否已经送达、当事人准备针对哪一份裁判提出上诉。程序阶段不同,文书用途、提交对象、份数要求和材料基础都会不同。
核对时可以把合同里的服务项目拆成两行:一行写“一审起诉状代写”,一行写“二审上诉状代写”,分别注明对应的案件、裁判文书和拟提交法院。这样能避免把同一份事实材料重复用于两个阶段,也能看出合同报价对应的是哪一项工作。
二、再核授权权限:上诉事项是否取得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同条还规定了可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的证明要求。
这条规则的关键在于“特别授权”四个字落在“提起上诉”上。合同写了“上诉状代写”,只说明双方约定了这项文书服务工作;如果合同还包含由律所代为提交上诉状、代理二审出庭或代为办理上诉手续,就要进一步核对授权委托书是否对上诉事项作出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只写“一般代理”或者只列“代为起诉”,与代为提起上诉所需的权限范围并不对应。
核对授权文件时,可以对照以下项目逐项确认:
| 核对项 | 起诉状代写 | 上诉状代写 | 核对方式 |
|---|---|---|---|
| 程序阶段 | 一审起诉 | 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二审程序 | 对照受理通知书、裁判文书及送达记录 |
| 委托事项 | 代写起诉状,或同时代理一审 | 代写上诉状,或同时代理二审 | 对照合同服务清单与授权委托书 |
| 权限表述 | 按实际约定写明 | 如包含代为提起上诉,需有特别授权 | 逐字核对授权委托书权限栏 |
| 文书内容要求 | 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事项 | 本次资料未收录具体条文,需另行核对 | 以现行有效条文和受诉法院要求为准 |
| 提交份数 | 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本次资料未收录,需另行核对 | 向受诉法院或承办人员确认 |
表格中“本次资料未收录”的部分,属于需要补充核对的内容,不能凭起诉状规则直接推定。
三、起诉状代写要核哪些记载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这四项可以直接转化为合同履行中的交付核对清单: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完整、被告信息是否明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是否对应、证据目录和证人信息是否列明。第六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代写起诉状时,证据部分需要与当事人主张的每一项事实对应起来,不能只写结论。
第六十六条列举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整理证据清单时,可以按“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原件或复印件—来源”分组,便于后续核对。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便于把合同范围、授权权限和文书内容对应起来:
第一步,核程序节点。确认一审是否已经受理、裁判文书是否已经送达、拟上诉的是判决还是裁定。不同程序节点决定两份文书各自的使用场景。
第二步,核合同服务清单。把“起诉状代写”和“上诉状代写”分别写成独立条目,注明交付形式、修改次数、是否包含提交或邮寄、是否包含后续庭审代理。两项工作对应不同阶段,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分别计费、如何计费。
第三步,核授权委托书。如果合同包含代理诉讼或代为提起上诉,逐字核对委托事项和权限栏,确认“提起上诉”是否有特别授权;如果仅为文书代写,则重点核对合同是否明确服务边界,避免把代写误认为全程代理。
第四步,核文书内容。起诉状按第一百二十四条四项逐项核对;上诉状部分以本次资料之外的现行条文和受诉法院要求为准,另行核对上诉期限、提交对象和记载事项。
第五步,核份数与提交方式。起诉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的份数和提交方式本次资料未收录,需要向受诉法院确认。
五、费用边界要分开写
合同同时列两项代写时,费用条款建议分成三类核对:第一类是律所文书代写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和计费方式支付;第二类是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属于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不属于律所服务费;第三类是鉴定、评估、公证、翻译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合同约定处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文书代写的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固定金额或行情判断,具体项目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
费用条款还可以注明两项文书是否分别报价、修改次数如何计算、超出约定范围的材料整理是否另行计费、电子版与纸质版如何交付。把“写什么、交什么、改几次、怎么收费”写清楚,后续核对合同时才有对照依据。
六、常见误区
第一种误区是把起诉状和上诉状当成同一程序中的两份版本。起诉状用于一审起诉,上诉状用于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二审程序,二者对应的程序阶段不同。
第二种误区是认为合同中写了“上诉状代写”,就等于取得了代为提起上诉的特别授权。第六十二条对代为提起上诉要求特别授权,合同服务约定与授权委托书是两份需要分别核对的材料。
第三种误区是用起诉状的材料清单直接套上诉状。本次资料只完整收录了起诉状记载事项和起诉条件,上诉状的法定记载事项、期限和提交要求需要另行核对。
第四种误区是把律所服务费与诉讼费混在一起比较。两类费用的收取主体和用途不同,合同中应分别列明。
七、签约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围绕本题,可以提前整理:一审受理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或已有起诉材料、一审裁判文书及送达凭证、拟上诉事项的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目录及原件来源、现有授权委托书、合同草案中的服务清单和费用条款。上述材料用于核对程序阶段、委托权限和文书内容,属于建议整理的准备事项,具体提交范围以合同约定和受诉法院要求为准。
本次资料未收录上诉状的法定记载条文和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这两部分需要另行核对。合同条款、授权权限与程序阶段能否对应,建议在签署前逐项确认;如涉及上诉期限、上诉状内容和代理权限的具体安排,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已有裁判文书和合同草案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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