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收费要把边界写清,核心是把固定收费对应的工作和风险代理对应的工作在同一份书面约定中分开列明:风险代理部分单独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最高收费限制;两部分中与最终回款挂钩的收费合计,仍受标的额分档比例上限约束。石家庄的地方收费标准需另行核对,以下依据全国性规范说明写法要求。
一、哪些收费仍按风险代理规则计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六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在混合收费中,判断某笔费用是否属于风险代理,看它是否与“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挂钩,而不是看它被叫做固定收费还是风险收费。与回款结果挂钩的部分,应纳入上述分档限额合并计算;把风险代理部分改称“固定收费”或拆成多笔,不改变其性质。
同时,根据第四项,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个人债务纠纷如不在列举范围内,才谈得上采用风险代理;案件是否落入列举事由,需结合具体案由核对。
二、书面合同写清三组内容
根据第七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落到混合收费的条款设计上,建议分别写清:固定收费部分对应哪些具体工作、金额多少、是否可退;风险代理部分以什么金额为基数、按什么比例计算、在什么节点结算;两部分的先后关系和是否互相抵扣。风险代理部分单独成文或单独成章,避免与固定收费混写导致计费基数不清。
第五项还要求,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混合收费条款中出现“当事人不得自行和解”“撤诉按全额回款计费”之类表述时,需对照这一项判断。
三、核验顺序与费用区分
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先看案件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再看与回款挂钩的收费合计是否超过对应标的额分档上限;再看风险代理部分是否有专门的书面合同和醒目告知;最后看权利条款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性质不同,后者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凭证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涵盖石家庄地方具体项目和标准,签约前宜逐项问清并写入书面约定。省级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并制定风险代理书面告知书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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